为无辜者“正名”好事要办好

“正名”,简而言之就是为无辜的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作为检察机关近年来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亮点,这一人性化的制度一经推出,就受到媒体的关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司法实践中也收到良好成效。但因正名未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具体施行情况参差不齐,因此,笔者建议应细化这一制度,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1.明确实行正名制的责任主体。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由反贪、渎检部门办理的,只有少数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才由举报中心初查,这就决定了侦查部门更熟悉案情,更能解释清楚举报所涉及的问题,所以由侦查部门具体办理正名工作更有说服力,而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的举报中心可以协助、督促侦查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如果是举报中心负责初查的,则由举报中心来做这项工作,即“谁初查,谁负责”。

2.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正名制是项“民心工程”,我们应该在如何使其更加完善上下功夫。要根据举报、初查波及的范围、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正名方式,而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一种方法。被举报人不知情的,悄悄答复举报人即可;惊动面不大的,可打个电话或当面告知被举报人,必要时向其单位负责人作个清楚的交待;如果举报行为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则应在适当范围内为被举报人公开予以澄清。

3.明确正名期限。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让无辜者长期背负涉嫌犯罪的“包袱”,不利于其工作的开展、家庭的稳定和事业的发展,因此,能否及时地为被举报人卸“包袱”,还人公道,是衡量我们执法水平、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一块“试金石”,是甄别是否真正贯彻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分水岭”。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7日内给被举报人正名是可行的,也是合适的。

使正名制规范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在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将这一制度增补进去,以解决当前有关正名制的规定不详细、不具体、不全面和缺乏刚性等不足。

检察日报·王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