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只限于人身伤害案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这一范围大大小于能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只要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或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应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大部分罪名。确定这样的范围,除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同时也符合民法的有关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个别地方法院只受理人身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与法不符,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使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应当予以改变。
(作者单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吕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