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非法刑讯发生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羁押场所(即看守所),并据此提出了实行审讯机关与羁押机关分离、讯问时律师在场以及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制度性对策。然而,根据笔者的调查,实践中非法取证特别是以刑讯手段收集证据多发生在侦查部门实际控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至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的期间,如拘传、留置盘问期间。因拘传的法定最长时间仅为12小时,实践中除极少数现行犯之外,绝大多数的案件均采取留置盘问措施。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侦查人员有在审讯机关内部留置盘问48小时的权力。
刑侦工作的实践经验表明:初期讯问特别是首次讯问对获取嫌疑人有罪口供从而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美国专家韦恩·贝尼特和凯伦·希斯认为:“最初采取的反应措施对进行成功的侦查是极为重要的。尽管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案件只能在法庭上决定‘胜负’,但实际上更多的案件是在展开侦查的初期几小时,即在最初反应阶段就已经注定了成败而不必再到法庭上一决雌雄。”这一时期的盘问具有“天时地利”之便,有利于案件取得“突破”。与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捕措施之后由审讯人员到羁押场所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同,这一时期的盘问是侦查人员在一个自己所熟悉的环境中(审讯机关内部)进行,能够真正“自主且持续地”控制被盘问人的人身自由,容易发生刑讯逼供。
同时,因留置盘问期间不是刑事讯问,辩护人无法介入为被盘问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监督机关也无法对其加以监督,再加此时并未对嫌疑人正式采取强制措施,在外在强制力不大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自愿作有罪供述的可能性更小,侦查人员如果坚信犯罪嫌疑人作案,则会充分利用拘传、留置期间加大对被盘问人的审讯力度甚至刑讯逼供。因此,供在纠防刑讯逼供的工作中应将注意力更多地移向此阶段。
胡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