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0【大中小】依法查办发生在国企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清除企业“蛀虫”,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四川省泸县检察院认真遵循“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把为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列入全院工作重点,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同时,先后在泸州润丰化工有限公司,泸州新民煤矿,县远大煤矿,县种子公司,泸州天和玻璃有限公司,喻寺、奇峰、玄滩粮贸公司,县电信局等国有厂矿企业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4件34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万元,为该县国有企业在3年内实现“两个百分之百”(国有资产100%的退出、国企职工身份100%的转变)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地促进了这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呈多元性,尤其是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犯罪较多。98年以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18人,占53%,;业务员和财务人员14人,占41%;其它人员2人,占6%.发案单位涉及粮食、电力、金融、邮政、电信、煤炭工矿等系统。
2、犯罪数额大,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在立案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5万元以上大案12件,占立案总数的50%,其中特大案7件。如农行某支行营业所原信贷员张某贪污、挪用公款达77万余元,用于赌博等不法开支,待抓获时资金已所剩无几,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某粮贸公司原经理何某贪污公款50余万元潜逃两年之久,后被抓获,给该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达100万余元。
3、贪污、贿赂犯罪居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不容忽视。五年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犯罪18人,占53%;受贿犯罪8人,占24%;私分国有资产案只有1件,但人数占总人数的14%,可见,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不容忽视。如我县某粮贸公司原经理、支部书记、副经理、财务科长等联合利用粮食部门改革之机,以发奖金、补助等形式私分公款38万余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公司上下反映强烈。
4、利用“小金库”犯罪情况突出。近年来,企业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不仅成为国家和企业收入流失的漏洞,而且成为诱发贪贿等职务犯罪的“温床”,许多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小金库作案的。如泸州市某煤矿原矿长兼党委书记赵某伙同该矿财务科负责人叶某利用企业即将破产之机,采取虚报冒领、收不入企业帐等多种手段私设小金库达64万余元,并先后从中拿出20余万元用于买车经营牟利及装修房屋等。
5、犯罪分子胆大妄为,顶风作案、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较多。在所查办的案件中,有8件为窝案、串案。如原泸州市某煤矿财务科副科长杨某与采煤队负责人易某采取套改承包费用、改变煤种计价等手段贪污公款近10万元,于98年被我院查处,但该矿矿长赵某、财务科负责人叶某仍胆大妄为,于2001年至案发的一年时间内,设立帐外帐64万余元,于2002年9月被我院查处。
二、导致国有企业屡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无力,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一些国有企业常年忙于生产经营,很少进行政治学习,企业领导常年不过组织生活,放松了思想改造。党组织疏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甚至错误地认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不便于多加干涉,放弃了自己的职责。
二是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企业负责人不但负责经营,甚至还能随意处置企业的资产,导致企业厂长(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有“空子”可钻,有机可乘。
三是企业领导人权力过大,对其有效监督的机制远未形成。部分企业领导民主作风差,听不进群众意见,对企业人、财、物的使用和支配不研究、不通气,往往是凭厂长(经理)个人的喜好和感情来安排。
四是财务管理混乱。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一些亏损企业中,财务管理混乱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收支不分、帐目混乱,有的甚至无帐可查,白条子入帐屡见不鲜,有些企业会计、出纳一人兼,管钱管帐一手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方面问题。其中一些人也曾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兢兢业业地工作过、奉献过。但是走上领导岗位、掌握了一些权力后渐渐放松了思想改造,在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袭下,在灯红酒绿的刺激下,逐步蜕变为犯罪分子。如喻寺粮贸公司原经理何某开始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够从严要求自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放松了思想改造,经不住钱、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公款,最终被判刑十三年。
二是心理失衡,力求补偿。一些企业工作人员,看到社会上一些人发了家,致了富,尤其是看到一些和自己有合作关系的个体经营者在合作当中获得丰厚的利润,心理失衡,认为同是经营者,自己辛辛苦苦却所得甚少,于是索贿受贿,滑向犯罪的深渊。如宜宾某集团工程咨询公司肖某在与天和玻璃公司的业务交往中索贿受贿达17余万元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领导人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人认为为了企业的利益给他人送钱不算行贿,为别人联系了业务吃点回扣不算受贿等等。
三、预防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
1、把好用人关
“企业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厂长(经理)是企业的“顶梁柱”,是企业生存、发展、兴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防止企业领导违法犯罪,“一人搞垮一个厂”的现象发生,在用人上就要把好关口,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真正把党性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受群众拥护、有强烈敬业精神的人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加大对国企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
2、强化廉洁关。
要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在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要发动企业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深挖企业内部“蛀虫”,形成反腐败强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不敢作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作用,进一步加强国企廉政勤政教育,与企业领导签定廉洁自律责任书,定期对领导进行评议,严肃各项纪律,保持国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3、加强监督关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遏制腐败现象,治理企业非正常亏损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从体制上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证企业廉洁经营。要通过企业工会、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中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强化对企业领导的监督,要建立企业决策监督机制,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四、查办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思考
1、讲究办案方法。从维护企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出发,做到立案侦查国企领导犯罪案件时,按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做好接替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在“准”字上下功夫;要讲究侦查方法,在“细”字上下功夫;要慎重处理,在“稳”字上下功夫。查办国企的案件,要做到快查、快侦、快结,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后,也应即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于关键岗位上的国企负责人涉嫌犯罪,查清问题后,可暂缓处理;办案中不轻易查封、提取企业的账册、冻结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确需查帐可以分批查或快查快送还,冻结的尽可能尽快解冻;不轻易查封企业的厂房、设备、扣押企业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和产品;侦查应秘密进行,不轻易传唤企业厂长、经理等关键岗位领导,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波动和混乱;要把办案与挽回经济损失紧密结合起来,在办案中遇到公款、公物被侵吞,或因经济犯罪而使国有资产被不法占有、挪用的,应依法予以追缴,以减少企业损失,扶持企业发展。
2、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搞好办案的跟踪服务。针对发案企业在生产经营、人事、服务、安全防范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做好防范堵漏,建章立制等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加强与国企的联系,开展综合性的服务。检察机关可以有计划、有选择、有针对性的与国企开展“检企共建”活动。通过和企业的广泛联系,发现犯罪线索,挖出破坏国企改革和发展的“蛀虫”;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利用办案取证等机会,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传递信息、招商引资、寻找合作伙伴;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不断总结为国企服务的经验,拟定出新的服务措施。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何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