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不能成监督空白

李积国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案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审查起诉,而是从此案中分离出来,待在逃的或者有其他原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

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

一方面,对“另案处理”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决定何种情形应“另案处理”,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为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既对所谓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不立案侦查,也使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难于追究其罪责。而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有些“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有的甚至继续作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难以到位。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报捕、移送审查起诉人员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较为重视,而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情况,在卷宗材料中极少反映,这既增加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困难,也使得全案审查相对困难。而检察机关侦监部门除在批捕阶段审查相关涉案材料外,缺乏调取有关材料和介入监督的其他渠道,如何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有的放矢。遇到侦查机关人员人事调整,一些“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被侦查机关“淡忘”,若侦监部门对“在逃人员”无专项备案,将导致对这类人员情况的监督难以到位。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

一是确立“另案处理”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查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适用,使“另案处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二是建立跟踪监督档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督促,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要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如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对每一起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登记入册,作为定期跟踪检查的工作之一,并要求侦查机关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三是坚持进行专项检查活动。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动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四是渎检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渎检部门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联系,对“另案处理”的案件中隐藏的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