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棒打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老母”棒打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黄某,女,31岁,2001年6月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方治疗不见好转。2005年春节前,其父亲黄某某听人讲女儿可能惹了鬼,就找到了治鬼水平高的“老母”陈某,陈某看后讲黄某惹上了狐狸精,以桃木剑敲打黄某的方法为其治疗约一个多小时,得款100元,事隔三日黄某某按照陈某的意思,带1066元和二斤肉到陈家谢神。

4月30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因女儿病情加重,又将陈某请到家中治病。陈某依旧用桃木剑拍黄某背部,因不方便,又脱去其衣服,拍打头部、眼周围,屁股等处,到12点左右结束,见其身上青、肿方罢。下午1时许,陈某又用手拍打其下身约半小时。陈某得款30元,到下午4时许,黄某呼吸急促,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为广泛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虽然陈某对黄某的死亡的结果是不可预知的,但是她对用棒敲打黄某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是明知的,在客观上有长时间敲打黄某多个部位的行为,其结果也导致了黄某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即使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也是法条竞合,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该观点认为:从侵犯的客体看,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利用迷信这一特定的方式为黄某治病,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从主观上看,陈某是用黄某惹上了狐狸精的虚假语言和用桃木剑驱鬼的虚假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使黄某某产生了对黄某患病原因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因此,陈某蒙骗黄某某是故意的,而对造成黄某的死亡后果不是积极追求的,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不明知的或者说是不可预见的,这是一种过失的行为。从本案前面提到的“谢神”细节中,我们可以分析出,陈某行为的实质是以迷信的治疗方法来骗取黄某的钱财。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再综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应定性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将陈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显得罪刑不相适应。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