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智障”,法律应予特别规定

作者:蒋团天贺同新王永刚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被告人智力残疾宜法定从轻

□蒋团天

前不久,某地发生了纵火案,一名已满16周岁、文化程度只有小学一年级的农村男青年黄某,在4个月内连续放火4次,烧毁了邻居和本村6户人的房屋、杂物间、被子、电视柜等物品。黄某涉嫌纵火罪被逮捕。当办案人员问黄某为什么要放火时,他的回答是“好玩”。在审查中发现,黄某的智力比一般的同龄人要低很多,存在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但由于黄某没有经过残疾鉴定,没有残疾证,故对此案该如何处理引发争议。分歧的焦点是该案主体是否特殊性,即黄某属不属于智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应不应当比照精神病人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智力残疾人与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都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都属于《残疾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对其犯罪的处罚也应当可以相提并论,也应当与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该案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到对智力残疾人的保护,对黄某的处罚应和正常人有所区别。当然,首先应对黄某进行“智力残疾”鉴定,如果确实属于“智力残疾”,则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比照精神病人犯罪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严格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变通执法。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智力残疾”的相关规定,况且“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无法与精神病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进行比照。黄某既不是精神病人,也不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应按照正常人犯罪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智力是指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人的智力存在残疾,那么他可能会像精神病人那样无法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然而,智力残疾并不是精神病。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我国的刑事法律早已作出了明文规定,而对于智力残疾人的犯罪问题,我国的刑事法律目前还是空白。

犯罪应当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应当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由于人类控制和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只能在其达到一定的年龄时,随着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的增长,才逐渐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自觉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也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智力发育还处于不健全的较低水平,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而对于一个实际年龄在14周岁以上甚至是成年的智力残疾人来说,他的智力水平有可能相当于不满14周岁的人。随着智力残疾人涉嫌犯罪问题的不断发生,在刑事法律中对智力残疾人犯罪问题作出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有现实意义。例如,在程序法律方面,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疑似智力残疾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办案人员提起,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智力残疾鉴定程序”,将该嫌疑人按照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在实体法律方面,由于“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智力残疾人犯罪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

(作者单位:广西永福县检察院)

奸淫智障女性应视为“奸幼”

□贺同新王永刚

近年来,司法机关受理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是智力障碍(即精神疾病患者)女性的逐渐增多。据某区法院对近四年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强奸案件的统计,2004年审理强奸案件13件,被害人为智力障碍女性的6件,占所有强奸案件的46%;2005年审理强奸案件24件,被害人为智力障碍女性的9件,占所有强奸案件的38%;2006年审理强奸案件15件,被害人为智力障碍女性的9件,占所有强奸案件的60%;2007年审理强奸案件26件,被害人为智力障碍女性的有12件,占所有强奸案件的46%。

根据调查,上述被害女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精神发育迟滞,对性行为缺乏起码的知识,没有正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容易受骗上当。

第二,由于智力低下,因而对不法性行为缺乏应有的自觉的防卫能力,即不知道去抵御外人的不法性侵害。

第三,许多犯罪分子明知被害人系智力障碍妇女,认为自己没有采用暴力强迫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故而采取引诱等手段或者在智力障碍女性同意或未反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第四,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由于智力障碍女性智力发育的迟滞,导致其独立生活能力的低下,不仅不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甚至有的人连自身的衣食住行都需他人操持,而家人因家庭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医疗,导致有的智力障碍女性多日不归,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保障智力障碍女性权利不受侵犯,应当针对智力障碍女性的特点,采取多渠道的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整体功能。

首先,应加大对侵犯智力障碍女性犯罪的惩治力度。司法机关在查明行为人系明知对方智力障碍处于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一律比照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为智力障碍者,根据其年龄、资历等个人条件也不可能知道,同时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在征得被害妇女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可以不以犯罪论处。这就如同对于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被害妇女能够辨认性行为性质并出于本人自愿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解决智力障碍妇女的日常生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综合协调机制,使他们从进入医院治疗到返家安置等项工作处于良性运转状态。对遗弃智力障碍妇女的,责令其家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智力障碍人,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安置;对生活无着、不能说清家庭成员及住址的智力障碍妇女,治疗经费由财政负担,病情稳定后,送福利机构或当地敬老院安置,必要时可以实行强制性治疗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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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标准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