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近亲属会见权不容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在事实上,目前除了办案单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出于“亲情劝解”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安排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以外,其他的未决人员都享受不到这样的权利。而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之日起,一直至判决生效,少则三四个月,多则一年多,无法与家人会见,其近亲属也无法知道其亲人在看守所的有关情况。

笔者经调查了解到,办案单位没有或者很少安排未决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办案人员一怕增加麻烦,特别是无形之中增加了工作量;二怕泄露案情,不利于办案,因而消极地认为,赋予未决人员近亲属会见权只有害处没有益处。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未决人员的近亲属会见权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从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对此不但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且在《看守所条例》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而我们不能人为地剥夺未决人员与近亲属的会见权;二是从司法实践看,近亲属的教育感化往往是查清案情,加快办案进度的催化剂。未决人员在亲情的感召下容易消除“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情绪,有利于其主动认罪甚至主动坦白交代余罪;三是从人性化管理角度看,关押在看守所的未决人员迫切需要来自亲情的关爱。通过未决人员与近亲属的会见,不但可以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构建内外教育相结合的桥梁,促使他们在看守所真心悔过,而且还能促使其自觉服从管教人员的管理,达到维护监管秩序的目的;四是从保证办案质量、强化执法监督的需要看,未决人员在没有享受会见权时,他们选择申诉的对象只能是管教人员和检察官,但是他们往往又心存疑虑,因为他们所控告的对象一般也都是公、检、法办案人员,这就难免会产生不愿讲、不敢讲等想法,然而让未决人员与其近亲属会见,他们就大可不必顾虑,可以委托其亲人向有关单位控告申诉,从而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执法监督,这对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很有益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扩大社会监督的一条良好途径。

徐德高陆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