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红近年来,梧州市农村山林失火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林业资源,阻碍了社会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步伐。据统计,近两年来,梧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农村山林失火犯罪案件70件73人,提起公诉80件81人(含积案),法院已作有罪判决73件74人,以上失火犯罪共造成农村山林过火面积153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76万元,并造成死亡6人,重伤2人,轻伤10人,梧州市检察院特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特点
1、被烧山林的过火面积较大,损失严重。近年来批捕的农村山林失火案中,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达到重大失火案标准的34件34人,占48.5%;其中20公顷以上的21件21人,占30%;过火面积最大的73.8公顷,造成国家林木直接经济损失870多万元。如覃某某失火案,由于被告人覃某某炼山种八角,未采取足够的防火措施,致使点火炼山时,大风卷起火球造成窜火,引发火灾,后经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才得以熄灭,但已造成过火面积81.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同时导致扑救山火的人员被烧死5人,重伤2人。
2、犯罪嫌疑人多为中老年农民,文化程度低,女性占一定的比例。
批准逮捕涉嫌农村山林失火案犯罪的73名犯罪涉嫌人中,71名为农民,占97.2%。这些犯罪涉嫌人文化程度较低,其中52人为小学文化,占73.2%;初中文化18人,占25.4%。犯罪涉嫌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45人,占63.4%,年龄最大的70岁;女性犯罪16人,占22.5%。如农民冯某某独自到其责任田烧禾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禾草点燃后蹲在田边观看,由于冯某某已68岁,视力不好,当天太阳光线较强,风大,田边烧着的禾草逐渐蔓延到上山,但冯某某没有看见,导致山林火灾,烧掉有林面积7.4公顷。
3、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故意性不大,多数因田边耕作引起,集中发生在秋冬干旱季节。发生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故意性不大,多数是因村民粗心大意在田头地尾耕作时,燃烧杂草、稻草、干枯农作物等引起,占发案率的94.7%。此类案件多集中在风干物燥,易发火灾的秋冬干旱季节,一旦烧火面积过大就难以控制,损失严重。如农民程某某(女)到其开垦的辣椒地锄草,锄好草后堆放在辣椒地边一角用火柴点燃焚烧,不料火借风势,引燃了火点上方的杂草,赞成附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44.6公顷,其中有林面积33公顷,造成国家林木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4、被烧的山林以生态林为主。从被烧山林的树木类型来看,大部分是生态林,主要适合本地生长的马尾松,另外还有属于经济林类的八角、玉桂、荔枝、龙眼等林种,但都不超过1公顷,所占比例较小。如农民黄某某(女)到自留山上修木薯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风大,火势迅速蔓延烧上山林,虽经奋力扑救,但最后仍然烧山林过火有林面积近10公顷,其中烧死马尾松生态林93公顷。
二、引起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原因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防火意识不强,麻痹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山林失火案件频发。我国《森林法》和《森林防水条例》明确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如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设置防火带。但在实际中,特别是农民的防火意识薄弱,在耕作用火时,有的根本不采取任何防火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但也不起任何作用,导致农村山林失火案件频频发生。如农民梁某某为贪图省事,在修一条简易的防火路后就用火烧责任田内杂草,由于防火路过于狭窄根本不起防火作用,火借风势迅速蔓延上山,烧毁山林10.5公顷。
2、失火现场远离村庄,交通不便,扑救困难。由于乡村道路不便,山林失火现场多远离村庄,有的离天然水源较远,有的虽有水源,但要靠肩挑担才运到火灾现场,有的水源十分细小,根本不能满足救火用水的需要,给及时有效地开展扑救山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造成火灾受损严重。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山林失火案,能够及时有效扑救的仅有10%左右。如农民覃某某在责任田边烧田基草,发现火势蔓延很快,意识到会失火烧山,虽积极扑救但无济无事,等到路过的村民帮忙回村喊来其他村民帮助扑救山火时,火势已经无法控制,造成山林过火面积2.2公顷,受害面积1.5公顷,受害木材蓄积各117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
3、气候干燥,容易引发农村山火。近年来,梧州辖区降雨明显减少,旱情严重,植物干枯,空气干燥,火险一直处于高级别状态,森林火灾处于易发、多发阶段,稍有不慎即容易引发山火。从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山林失火犯罪案件分析,80%以上是因秋冬干旱季节在野外用火后,大火借助附近干枯的杂草或风势蔓延上山导致大面积着火的。如70岁的吴某某因在自留地边烧杂草,没料到点火后不久就因大风草干而烧上附近林木,酿成山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3.9公顷,受害面积6.8公顷,并导致前来参加救火的村民1人死亡,10名受轻伤。
4、司法机关加大查办失火犯罪的力度,法律上降低了失火犯罪的立案标准,导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近年来,为有效保持国家森林资源和珍贵林种免遭损害,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失火犯罪的力度,法律上也降低对失火犯罪的立案标准,导致农村山村失火案明显增多。首先是公安、检察机关加大查办失火犯罪的力度,案件侦破率、捕诉率明显提高;其次是由于检察机关近年来深入查办林业系统内职务犯罪案件,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林业部门查证失火犯罪的工作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旦发生火灾并触犯刑法,林业管理部门都能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我国刑法降低了对构成失火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的应该立案侦查,比原来规定10公顷以上才能立案侦查的标准有较大幅度下降,客观上导致失火案件增多。
5、当前农村生活现状决定失火犯罪嫌疑人以中老年农民和妇女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留在农村耕作的劳动力大部分是中老年农民和农村妇女,这部分人劳动能力低,文化程度低,加上法律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平时在田边和山边耕作用火时粗心大意,极易引发山林失火,有的在引发山林火灾后不及时叫人扑救,只是尽自己能力救火,导致过火面积不断加大,损失严重。
三、预防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对策和对策
1、进一步加大对失火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警醒教育群众。一要提高打击力度。森林公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以往单兵作战的方法,在特殊的防火时期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失火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密切配合,提高打击合力。二要规范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失火案件的处理方法,避免以罚为主,甚至以罚代刑的现象。三要对加大查办失火犯罪案件的经费投入,提高干警的办案责任感和积极性。
2、加强对森林防火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针对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防火意识不强的特点,森林防火职能部门要在火险高发期走村窜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提高群众对失火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遏制和主动抵制野外用火,减少失火案件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宣传教育,制定及严格执行有关乡规民约,要求老年人尽量不要野外用火,一旦发生火灾要学会使用简单的自救方法和有效扑救措施,然后迅速报警。
3、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扑救火灾提供条件。在进行家村道路规划时,应尽量考虑修建消防车道。另外,还要保证消防用水充足,农村的消防用水可利用水井、池塘、河流等天然水源;为保证供应消防水池,尽量与生活用火的水池合建,节约投资;对一些有条件的乡村,最好能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将火引入村内。
4、加强护林防火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遏制失火犯罪发生。一是坚持护林员制度,农村基层组织要配置有一定数量的护林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对林区的巡逻,做到闻风而动。二是坚持开辟防火带。梧州市丘陵地带多,地势复杂,火库少,而且分布不均,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控制。森林防火部门要从经费上支持防火各项工作的开展,开辟宽阔的防火带,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作者单位:广西省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