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李某是一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由于工地在夜间接连丢失物品,他决定让工人守夜。
不久后的一天晚上,有一盗贼推着双轮车进工地偷建筑模板,被守夜的工人马某和兰某逮个正着,他们扣留了小偷的双轮车,并将小偷捆绑起来。经询问,小偷承认前几次都是他作的案。到第二天清晨,两人提出要小偷赔偿3000元,并让小偷给家里打电话赔偿之前的损失。很快,小偷的母亲送来1000元钱,要求放过儿子,两人执意不肯。小偷的母亲于是报了案。
一个月后,马某、兰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对此,马某、兰某及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李某想不通,马某、兰某抓小偷并将之扣留,只是为了挽回李某的损失,并且他们对小偷没打没骂,为什么要承担犯罪的严重后果呢。
本案马某及兰某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该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行为自由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本案马某、兰某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马某、兰某捉住小偷后没有进行打骂和侮辱性行为,情节较轻,故法院对两人的判处也相对轻微。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是比较淡薄的,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开展普法工作,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广大群众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情况,促进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