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故意伤害的认定问题不大,一般行为人是徒手或使用工具攻击他人。但司法实践也会遇到一些非典型案件,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仍有疑问。
一、精神伤害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伤害?
行为人利用恐吓、强烈精神刺激也可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伤害的手段采用的不是物理暴力,而是精神暴力。如利用动物狗、蛇等伤害他人,往他人被子里放蛇,打恐吓电话,送恐吓物、利用传染病病毒伤害他人等,都会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死亡。这些精神伤害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中的“伤害”?笔者认为,精神伤害虽然在客观上并不表现为直接伤害被害人肉体,但如果它造成被害人重大的精神障碍甚至精神病,那么它就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范畴”。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具体表现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身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性。对他人实施精神上的伤害,故意使他人造成精神错乱,让被害人产生重大的精神障碍甚至患上精神病,这实质上就是对他人身体器官机能的重大伤害。因为,精神病或重大精神障碍就是基于行为人的精神伤害而致使被害人身体神经功能受到重大伤害的表现。因此,严重的精神伤害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某种方法导致被害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不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因为焦虑并没有使行为人的神经产生重大伤害。
二、骗、盗活人身体器官能否认定为本罪中的伤害?
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活人被骗、被盗身体器官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有观点提出按诈骗罪、盗窃罪处理。笔者认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首先,诈骗罪、盗窃罪的对象为财物,而活人身体器官不属于财物。在定义财物概念时,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均将活人人体和人体器官排除在外。如果将活人的身体器官认定为财物,那么故意伤害活人的器官就变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了,这明显不成立。因此,骗、盗活人身体器官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
由于人体器官是维持人体健康和生命的条件,欺骗他人摘除或盗窃他人器官,这和破坏他人器官具有同质性,均表现出对他人健康的伤害。因此,骗、盗活人身体器官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作者单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