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抗诉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提起抗诉,存在两种意见。

有人认为可以提起抗诉,而有人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退给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笔者以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仍然是针对的一审的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不是针对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此可以提起抗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查过程的结果,不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期限内提出再审的申请,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虽然上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审查工作,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运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审判决,但是驳回再审申请仍属于一种复查性质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进入了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

二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界限是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笔者特别注意到该条文的文字表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即进入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制作再审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分别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运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再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并未进入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诉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杨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