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述障碍形成机制
摘要:如果对审讯理论进行辩证逻辑的划分,则它由供述障碍(认识论)和审讯对策(方法论)两大内容构成。传统审讯理论偏重方法论研究,解决“怎样审讯”的实践性课题。明显薄弱的认识论研究则集中在审讯过程拒供现象特征及其表浅解释,例如,认为供述障碍包括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和对立心理。供述障碍实非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本能反应和静态现象,它的形成是复杂漫长的社会心理过程。众所周知,审讯方法论研究在当前处于徘徊停滞状态。究其原因,当属供述障碍、尤其是供述障碍形成机制研究的欠缺。笔者认为,发展审讯方法论必须依托供述障碍形成机制研究,以改变供述障碍的存在条件为导向探索新的审讯手段。
供述障碍是犯罪嫌疑人社会认知过程和审讯认知过程的产物,其中,社会认知过程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在社会认知过程中产生犯罪行为隐私权的内在需要,并以积极的行为举动或潜在追求意识维持此种需要的恒定状态,其结果是在供与不供之间主动地或本能地倾向后一种决意。从广义理解,审讯认知属于社会认知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但因其归属审讯人员可控范筹而独具特殊意义。审讯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被削弱甚至消除,有的在欲供未供时故态复生,有的则产生供述障碍“加层”。显然,审讯人员对审讯过程中各种可控因素的操纵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驾驭审讯经验的不足,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虚假供述的心理条件或强化其拒绝供述的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