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起证据作用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活动。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所谓“文证审查”,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但其并没有明确审查的原则、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笔者认为,为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使文证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证审查技术性证据类型,当审查意见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检察官应当结合案情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其次,检察技术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建立起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将文证审查工作纳入检察业务办案流程,将其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的一个必需环节,进一步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委托、审批、受理、审查的程序规定,使其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捕、技、诉、监”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于案件承办部门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对检验鉴定等证据性材料理解不清、难以把握的;检验鉴定等技术性材料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的;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等涉及的技术性证据,检察业务部门均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而对于将鉴定结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重要依据的技术材料应当在批捕阶段进行文证审查,保障批捕准确性。
再次,技术性证据作为诉讼中的科学证据,能否客观、可靠,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素养极为重要。建立技术证据审查培训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技术装配条件,强化对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切实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在处理鉴定争议时,保证鉴定科学性,兼顾案件性质、社会因索等,做到鉴定工作的科学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作者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贾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