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贪贿案三个新特点深挖细查
段维鲁
□段维鲁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该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个新特点
一是以工程未结算完毕掩盖其变相贪污贿赂的行为。在一些以工程形式受贿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在完成主体工程的基础上留一些影响不大的小工程作为整体工程未彻底完工的借口,从而无限期地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工程款。如某检察院在查办某县局局长受贿案时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大楼装修工程中,要求开发商也将自己的私人住宅进行装修,而不支付这部分装修款。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其与开发商统一口径并伪造了一份个人住宅装修几十万元的装修合同,显示其已经支付了少量部分款项,同时故意留下一些不影响居住的“收尾工程”。当其到案后,辩称其与开发商是多年的朋友,因私人关系好且工程最终没有彻底完工,所以才没有完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
二是以家族合法生意掩盖其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如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多起,社会圈子复杂,自恃处世圆滑不会被检察机关发现,为了逃避被处理,往往对自己所收受的每一笔赃款、赃物都在事先或事后以代为保管配偶、亲属等家族成员的生意所得为幌子,与家族成员统一口径。当其被检察机关调查时,则辩称这些巨额收入都是自己亲属做生意赚来的辛苦钱,因亲属觉得钱都放在一起不安全,所以才委托其帮忙保管。同时,由于他们选择的亲属生意往往都没有正规的收支记账,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对合法生意款物与收受的赃款赃物进行甄别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是立案前后闻风而逃,待关系作通后“投案自首”。一些嫌疑人得知检察机关准备立案侦查其犯罪行为时,会立刻“消失”,躲在外地亲戚朋友家在外围跑关系,寻求自认为可以保证其不受处理或减轻处理的“保护伞”,同时,还积极准备日后“投案自首”或辩称无罪的各种“证据”。待自己感觉准备充分后“投案自首”,避重就轻交代问题。如某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局受贿窝案中,当对该局一把手立案后,其闻风而逃。一方面找“行家高人”指点如何应对办案人员,一方面通过关系打听办案单位对其犯罪掌握的情况,最终在“准备充分”后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以期减轻处理,但其投案后只交代一些小问题,对办案人员掌握的一些大问题则闭口不谈或百般狡辩,给案件的进展带来了阻力。
针对新特点制定查办对策
(一)加大沟通交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一是全面梳理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重新进行评估考察,发现犯罪特点和规律,重点考察成案和深挖的可能性。二是整合办案资源,建立内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各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三是主动与公安、纪检、税务、审计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同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各自掌握的情况,便于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二)改进查案方法,提高案件突破能力。一是树立“一盘棋”的大侦查意识,特别是对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采取集体作战方式,必要时邀请其他单位协助,力争从多点同步切入,防止顾此失彼,影响办案成效。二是改变单向突破的固有办案思维,学会逆向思维,遇到阻力时适时调整侦查方向,有利于增强办案实效。如在侦查中,根据需要,将办案组分成若干小组,有的负责外围取证,有的负责抓捕,有的负责预审突破,有的负责法律文书,有的负责安全保卫等,各小组采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查案工作。
(三)选准突破口,发现矛盾点,打破攻守同盟。侦查人员在查案中如对犯罪嫌疑人以家族生意掩盖其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的问题在正面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应对其解释的代为保管钱物的家族人员展开相关社会关系及个人性格特征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分析,从中发现哪些人的心理素质是较差的,哪些人与嫌疑人有矛盾,哪些人容易被感化等,进而选择这些人为案件的突破口,秘密对其进行询问,讲明利害关系,发现矛盾点,瓦解之前订立的攻守同盟,从而突破案件。
(四)多重检察技术并用,形成技术侦查合力。检察技术部门要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协助办案,形成技术侦查合力,发挥侦查一体化的作用。如对以工程未结算完毕掩盖其变相贪污贿赂的行为,侦查人员要及时邀请本院司法会计对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工程财务账目进行会计审查鉴定,力争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同时,根据需要,对相关合同及原始凭证上的文字笔迹进行文检,从中发现虚假签字套取公款等线索。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