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审判监督职的几个途径

审判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配合,维护检察机关共同权威。抗诉案件需要多级检察院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基层检察院应在抗诉前与上级检察院取得联系,及时汇报,互相沟通,形成统一认识,使上级检察院在时间有限的抗诉期内能够准确抓住争议点、选准支持抗诉点,从而降低撤抗率、减少抗诉意见书与抗诉书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个别证据不完善的,也能够及时补证,确保抗诉成功率,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权威。

其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能切实有效行使并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程序预设的缺失、粗疏,将导致监督的难以操作。只有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各部门职权的行使才能更加明确具体;对于有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检察监督的程序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对法律诉讼监督的专门性、统一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通过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有效维护法院审判权威。要达到这样的双重目的,关键在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此要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目前,抗诉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的要求,影响了抗诉案件的质量。相当一部分案件抗诉不成功,其原因就在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确。实践说明,检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抗诉业务技能是保证抗诉质量的前提,抗诉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再审的判决结果,而再审结果又影响监督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因此,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尽快提高抗诉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功能。

(作者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