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立功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

作者:梅海洋

2003年3月10日晚上,王某在其打工的美食中心因琐事与前来就餐的张某发生争执。事后,王某打电话给朋友李某、田某,要他们前来帮助教训张某。三人在张某回家的路上拦住他,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朝他头部、胸部猛击,将他打成重伤。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期间,王某的父亲偶然得知租赁自家房屋的吕某数月前曾盗窃数辆摩托车,便将这一犯罪线索通过律师会见王某时转告给王某,要王某检举揭发,以便立功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将这一犯罪线索提供给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

王某利用父亲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是否为立功?有人认为,不应认定为立功。犯罪线索并不是王某所见所闻的,而是其父通过律师转告给王某的,如按立功处理会使王某钻空子,占便宜。

王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帮助立功,指的是犯罪人在他人的帮助下而立功。对帮助立功应认定为立功并从宽处理,理由是:第一,不论犯罪人所掌握的线索从何处得来,其积极揭发的态度都是其改恶从善心理的表征。第二,犯罪线索只有被提供出来并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线索来源并不重要,揭发出来才是关键。犯罪人的揭发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更何况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即为立功,对线索来源根本没有限定。第三,将帮助立功予以认定,既有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有利于激励犯罪人争取再次立功,促进其改造,正与立功制度的宗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