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控申部门必须严格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以维护正确的判决、决定和裁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设置申诉时效。
受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老百姓对申冤非常重视,而申诉案件牵扯到申诉人整个家庭及周围群众,尤其是一些冤假错案,群众反响更大。如果加以时效限制,将申诉阻挡于法律之外,将使老百姓失去通过法律救济的信心。另外,绝大部分申诉人思想状况不稳定,情绪容易波动,很有可能做出极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有论者称,由于时间久远,证据缺失,很多案件无法查清。笔者认为,即使如此,我们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深入细致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
刑事申诉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需求,也是诉讼公正的要求,这一制度的设立使案件得以重新审查,从而使原先的违法失职行为、错误决定或裁判有被纠正的机会,增强了实现诉讼公正的可能性,为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实体性权利及其他程序性权利的司法错误或违法行为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有论者称,设置时效,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诉权。实践表明,申诉人要求立即得到公正的说法,心情无不迫切,有时之所以没有及时申诉,不是他们懈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由于认识不清、经济困难、慑于权势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对于申诉而言,效率不应成为设置时效的理由。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及时处理,是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来实现的,而非通过设置时效减少案源来实现。有论者称,设置时效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这是狭隘的部门主义利益观。检察机关最大的追求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使群众感到在检察机关能讨个公道、给个说法。
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