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作了特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即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无数额限制,只要有此行为即可入罪,司法实践中对“户”内无人应否构成“入户盗窃”这个问题如何理解颇有争议,笔者试述如下:
从“入户盗窃”作特别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是与一般盗窃情形相同的共性特征;目的之二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其中又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防止遭受潜在的生命和健康威胁为首要目标。目的之二既是“入户盗窃”情形区别于一般盗窃情形的个性特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适用“入户盗窃”的关键环节。“户”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一旦被侵入,则使上述两项权利置于极大危险,这是“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的关键原因。
“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二是公民的私人住宅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封闭性,行为人被发现后不易逃离,一旦被堵在现场,往往铤而走险,对户主形成巨大人身威胁。但上述危害一般均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上述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远不足以达到需要动用刑法调整的程度。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住宅亦鲜有入罪判例,而以治安处罚为主。因此,司法实践中倘若户内无人且盗窃数额较小,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盗窃罪论处。
综上,当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财物时,如果户内无人,则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盗窃相仿:主要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危害,而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程度明显减弱,仅表现为对隐私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侵害且程度较轻,而未对他人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造成危害,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情形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大时,按照普通盗窃罪处理。如果户内有人,则构成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不论实际窃取的财物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倘未窃得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作者系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
韩筱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