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等扭送“仇人”闹出人命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龙平川

12月12日,“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公民‘扭送’致意外死亡案理论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对一起因为扭送导致被扭送人死亡的案例进行法律分析,试图对案件的关键点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并对类似情形下的公民选择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坐标。

“扭送”途中“仇人”死亡

这起案件被告人一共4个:白朝阳、康文庆、李剑鹤、孙现举,被害人叫刘进学,均为河南省巩义市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确认了如下事实:

2005年11月,白朝阳以其父的名义投资400万元入股刘进学的化工厂。白朝阳投资入股以后因生产经营问题,与该厂大股东刘进学产生了矛盾,双方日常纠纷不断。2007年9月9日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得此消息后,白朝阳、孙现举赶到沁阳市,从沁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处了解到部分案情。9月29日,刘进学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白朝阳随后多次举报,并向沁阳市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递交举报材料。沁阳市检察院于10月13日对刘进学批准逮捕,沁阳市公安局对刘进学上网追逃。此后白朝阳积极打探刘进学行踪,并于12月中旬带巩义市干警抓捕刘进学未果。

2007年12月29日,白朝阳得知刘进学当天下午从北京返回巩义的消息,指派孙现举、张振军、王振方、吕岷峰、赵金刚、康文庆、李剑鹤分乘两辆轿车到京珠高速路口等待刘进学。当晚11时5分,孙现举等人发现刘进学所乘车辆以后,将该消息报告白朝阳并报警。巩义市警方指令刘帅萌等三名警察出警,刘帅萌与白朝阳联系,让他们尾随刘进学,其间刘、白、孙多次通话保持联系。跟踪到郑州市区之后,刘进学似乎察觉被跟踪,进入郑州市一条小街内匆忙下车。康文庆等人判断他想溜,一起上前强行将刘进学扭住,塞入自己的汽车内,刘极力反抗,之后被塞进车往巩义市行进,在此期间孙现举与刘帅萌保持电话联系,刘帅萌让其进巩义市,警方在巩义高速出口等候。

在扭送刘进学回巩义途中,康文庆、李剑鹤一左一右将刘进学头部按在前排座位中央,以防止其反抗;通过高速路收费站时,康文庆将刘的头部按低,刘进学被按住约20分钟。车行到高速路上街站时,康文庆等人发现刘进学身体发软,随即将刘进学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宣布刘进学死亡。此后白朝阳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咨询律师后于当年12月30日凌晨带领康文庆等六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和相关的司法部门对此案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表述为:刘进学体表多处皮肤擦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相应内部器官未见损伤改变,说明其损伤轻微;据案情反映刘进学被强行塞进轿车后,抓住胳膊,头被按在前排座,上述过程可致刘进学受到一定限制,并影响其呼吸功能。鉴定结论:被害人刘进学体位受限制,外伤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发作猝死。

另外一份为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其结论是:“刘进学系外力作用、精神紧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刘进学符合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而死。

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白朝阳有期徒刑十一年,康文庆、孙现举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剑鹤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四被告人与赵金刚等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2万余元。

“扭送”还是“非法拘禁”?

本案从立案时的“故意伤害”,到批捕时的“过失致人死亡”,最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对4名被告人进行判决,正是这一判决在本次研讨会上受到了与会专家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教授认为:非法拘禁罪要点是“非法”。如果是公安机关依法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因为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不具有非法性,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反过来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正当性依据,侵犯他人自由就是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刘进学是网上被追逃的罪犯,被告人知道刘进学是网上通缉犯,为此进行跟踪,发现刘的行踪之后与公安机关联系,应该说他们“扭送”是有相当的法律根据的,对发现被通缉的罪犯,或者发现在逃的犯罪人,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在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对于刘进学的意外死亡,阮齐林作出一个关键逻辑节点予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适当不适当,应该首先假设———如果没有出现意外死亡,顺顺当当把人送到公安局,这个构不构成非法拘禁?“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不构成非法拘禁。死了人就追究非法拘禁罪的责任,这里面就有问题了,因为非法性取决于有没有发生死亡结果。”

阮齐林特别强调,本案的“扭送”过程中间有一定的瑕疵。比如说,被告人得知被通缉人的消息不是社会公开的,这是不太合适的;主动让人去跟踪被通缉人,这也是不太合适的———他们毕竟是有个人的恩怨在里面,这个行为也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宇冠发言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发现正在实行犯罪、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人,都可以扭送。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说,假如死亡者确实是在逃,任何公民可以扭送。本案中几个被告人实行抓捕行为,虽然不是公安人员的抓捕,但也仅仅是抓捕行为,而没有关押到一定地方达到一定时间长度。假如扭送过程停止或准备停止,把被害人关押在某一个空间里,这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就本案而言,如果确认了他们的扭送是合法的,但是扭送超过了必要的强度构成犯罪的话,比较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本案中这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正当性了解不够,他们怀疑自己行为正当性,因此在一路扭送过程当中处在胆战心惊的状态,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扭送。但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正当性认识不够,就推定其行为没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为有没有正当性是由法律来定的,而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来作为判断标准。”

洪道德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扭送的时间和空间,没有说必须就近扭送,也没有说在最短时间里面扭送。要求立即扭送,就是说不要拖延;法律也没有说只能搞本地扭送,不能搞异地扭送,对扭送的时间和距离没有作限制。但如果扭送人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公安人员同意或者迫使公安人员不得不同意异地扭送,企图通过扭送的方式达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性质就改变了。他特别指出:法律不强调扭送者和被扭送者必须是什么关系,或者必须不是什么关系;法律也不禁止扭送者出于什么动机,这一点必须要强调。只要是法定的扭送对象,公民均可以对其进行扭送,“扭送本身不应该被歪曲”。

对于本案中“扭送”行为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宣增益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从法院判决书看出,因为白朝阳等人与公安人员认识,请公安吃过饭,在这个过程中编写了举报材料,公众会怀疑他们是否有报复行为,是否与公安机关有串通、收买以通缉刘学进的嫌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焦洪昌教授强调:扭送者使用了捂嘴、压背等行为致人死亡,即使行为人无法预见后果,但被害人死亡这个后果确实造成了,那么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认定公权力委托给了扭送者那就应该由国家负责和赔偿,即使死者有一些犯罪行为,但罪不致死,其家属以后怎么生活、生存,这也是很大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本案判决之前,2009年5月23日,一份刑法专家针对本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也同样认定白朝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这份专家意见书上签名的专家有: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等。

如何“扭送”

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然而因为本案中“意外死亡”的特殊情节,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使公民责任与道德这一话题得到了适时放大。

阮齐林教授发言指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靠公民来支撑的,包括公民的正义感和对法律的维护。公民面对犯罪威胁、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同时为了制止犯罪也可以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扭送过程中出现一些瑕疵,属于一般不当的问题。对于在公民履行自己的责任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瑕疵,他认为应该抱着比较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要注意事物的两面性”。因此,对于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出现问题时应该从宽,而不是从严。“本案判决与我们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嫌疑人、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的导向是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做法。”

杨宇冠认为,公民在“扭送”过程中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而不可以一概而论。在本案中,如果白朝阳自己没有参加整个“扭送”的行为,没有指使他人用暴力最后致被害人死亡,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其他几个被告人在“扭送”过程中使用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力度,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几个被告人是自首的,自首的情况下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家的法律也好政策也好,都是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这个大的原则不能否定,但确实要讲究策略,做任何事情要在法律的限度范围之内。”

洪道德说,法律赋予公民对四种人进行扭送的权利。什么是扭送?“扭”加“送”合在一起就是“扭送”。“如果在扭送过程中不能对扭送人采取强制行为,要客客气气送去,这叫送客,叫欢送,不叫扭送。法律保护公民行使这个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的积极性,这是大方向,要给予充分保证。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只是网上内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但网上通缉和向社会通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程度不一样。网上通缉不动用社会力量,就用公安自己力量去追捕。但是不动用不等于公民不能介入、禁止介入。”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强认为,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很短暂的。从晚上11点多开始到凌晨,如果去掉跟踪的时间,仅仅扭送的过程是非常短暂的。整个事件用几个字概括,就是:网上追逃、扭送、意外死亡。“扭送”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强制手段,虽然这个强制手段不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那样可以带手铐、使用警具。关键是谁也没有想到在抓捕过程中会死人。“我想,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也不会看出来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没问题。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这样导致了死亡结果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王志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可能在动机上有一些瑕疵,有一些问题,但也不好否定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

针对公民权利的行使,焦洪昌教授则在发言中称,“如果没有授权,随便谁都可能被作为嫌疑人扣起来,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了。”他说:大家都谈到公民的社会责任,公民的权利从哪儿来?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人权保障的最高原则。“扭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控制好,同样会引起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果仅凭正义感和义气,把扭送作为一种民众道德,放在很高的地位,这个社会也是很不安全的。”

记者注意到,在“扭送”发生“意外死亡”事件后,被害人家属开始了四处上访,举报白朝阳等人以抓捕逃犯为名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判决书下达之后,被告人家属则走上了上访之路。他们举报被害人家属“明知刘进学被网上追逃的情况下,不劝刘进学自首,反而一再包庇、窝藏”。本案的定性之争,还远远没有结束。

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