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等,对不再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监外执行,对促进罪犯改造有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监外罪犯也相应增多,脱管失控、再犯罪(又称重新犯罪、又犯罪)等现象不断突出,监外罪犯人数之多,再犯罪来势之猛,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原因

造成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方面的,有客观方面的,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松。有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对不适应监外执行的罪犯做出了监外执行的规定。造成这部分人流入社会,继续作恶。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对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首要前提是“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些部门的执行人员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将不适宜缓刑的罪犯判了缓刑,不适应假释的罪犯裁定了假释,使这部分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应有惩处,流入了社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

2、交接乱。根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有当地派出所监管,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因此,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出狱时送到当地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而当前少数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单位对有关法律文书不及时传送,造成交付与执行脱节,罪犯摆脱了司法部门管制的紧箍咒,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为其重新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如因抢劫罪被判刑并被保外就医的罪犯黄某,出狱一年多,刑罚执行单位仍未将法律文书送交到当地派出所,因而使该犯在一年多时间内无人监管,直到黄某又犯抢劫罪被逮捕时,当地公安机关才从黄某口中知其原系保外就医罪犯。

3、疏于管理。为了管好监外执行罪犯,挽救失足人员,公安部就监外执行的管理教育制订了专门措施要求对各个监外罪犯成立帮教小组。一方面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管好罪犯,另方面对罪犯进行帮助教育,提高监外执行犯罪的道德水平,增强其法制观念。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存在着三个不及时:一是帮教组织成立不及时,一些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帮教不重视,认为犯罪判了刑,本人受到惩处也就够了,还有什么可帮教的呢?有些甚至对监外执行犯罪有一种厌烦感,根本没想到成立组织去帮助、教育和改造,让其尽快改过自新,做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二是帮教措施落实不及时,有些基层组织尽管成立帮教组织,对任务不明,职责不分,工作不做,组织形同虚设,对罪犯不管不问,让其放任自由,没有具体措施和目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监督考察不及时,有些单位虽然也有帮教组织,也开展些工作,但力度不够,有的一年与罪犯见二次面,问问情况就可以了,有的到年终了让罪犯写个总结交来完事,没有把监外执行罪犯的一举一动纳入监督考察的范围之内,及时了解罪犯的行为,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地做帮教工作,效果不佳。

4、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从犯罪的诱因来看,一个人走上犯罪无外乎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方面由畸形的思想意识或过度的物欲追求所促成的,客观上则由社会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社会分配不当以及不良社会风气诱导等方面造成。作为监外执行罪犯,其主观原因已表露无遗,客观方面也一目了然,因此对他们的改造就要对症下药,分而治之。比如对变态思想认识的诱导占主要地位的犯罪分子,就要采取心理纠正,思想引导的办法,使其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端正心理态度,正确对待生活,对待社会,对待他人,摒弃犯罪心态,做一个健康的人,如强奸犯。而对由客观原因占主导地位造成犯罪的人,则要在纠正其心态的同时,还要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方能彻底杜绝其犯罪的念头,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如因生活所迫盗窃犯罪的人。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对监外执行犯进行改造,重教育的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少,使“帮教”偏此重彼。如监外执行犯的就业问题,生活安排问题、脱贫问题等,这些实际问题不能很好解决的话,就难免他们不会重*旧业,重新犯罪。因此,如何搞好社会保障也是预防监外执行再犯罪的关键之一。

二、预防监外执行犯重新再犯罪的对策

1、要严把出口。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一是事前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尤其是派驻检察室)应当深入监管改造现场,认真调查,掌握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伤残情况,对于可能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事中监督。列席监管部门研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参加对罪犯的身体检查,认真审查拟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现不当应当及时提出纠正;三是事后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要及时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不当,根据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通过严格把关,确保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不能监外执行,从源头上减少了监外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

2、搞好宏观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体系。以“严打”整治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契机,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的“三级再犯罪预防体系”。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尤其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有关情况的通报,从宏观上预防再犯罪;二是加强与基层群众帮教组织的配合,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教措施,使他们能够发挥在监狱里学到的一技之长,切实做好监外罪犯的转化和改造工作;三是加强与监外罪犯亲友和广大群众的联系,照顾好监外罪犯的生活,充分发挥他们对监外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作用。

3、全面检查,重点转化。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辨证统一,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监外执行检察重点是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4、打、防、教、管配套,多管齐下。

“打”就是要狠抓办案、打击犯罪一是,要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和震慑监外罪犯再犯罪,把惩治犯罪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二是,要严厉打击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加强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查办力度,把查办案件与纠正违法相结合。

“防”就是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犯罪预防。要健全帮教组织,完善帮教措施,加大帮教力度,形成全方位齐抓共管同促的局面,防止监外执行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教”就是重视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法宝。在预防监外执行再犯罪上,也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对症下药,及时诱导,消除其可能犯罪的思想诱因。

“管”就是要严格管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管理体系,随时掌握监外执行犯的行为表现,实现动态监控,发现苗头,及时解决,防微杜渐,防患未然,预防犯罪的发生。

5、完善立法、明确责任。有关监外执行和监外执行检察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数量多、政策性强、效力不明确,相互重复、冲突甚至矛盾之处并不少见,《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又过于原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监外执行法规。该法规应涵盖监外执行的种类、条件(尤其是保外就医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检察、处罚等各项内容,并多作一些硬性规定,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批准的决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

胡东平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