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是指在社会上聘请一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本地羁押场所,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依法羁押,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打骂、体罚或虐待,是否给予基本的人道待遇等问题进行监督巡视,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目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在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试点运行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项目。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预防酷刑的发生。到目前为止,首批选任的20位监督巡视员已经完成11次羁押场所巡视工作,并提交了相应的巡视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建立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的必要性
1.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诉讼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虐待等不人道的行为发生,让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切实得到实现。
2.履行反酷刑的国际义务。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后联合国又起草了《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并于2006年6月22日生效。该议定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在国际、国内建立独立的酷刑防范监控机构。这种独立的探访制度不是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而是通过独立人士,或者公民的参与,使得本国反酷刑状况能够在公开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公众的质询、外界的监督,通过公众的探访向社会传达一种权力接受监督、酷刑受到限制的积极信号,增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对本国反酷刑实践的了解与接受程度。尽管我国现在还没有接受这一议定书,但是目前推动反酷刑的实践需求无疑将促使我国进一步考虑建立这种独立的探访制度,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的运行则可以为我国将来签署该议定书提供借鉴和参考,为我国履行反酷刑的国际义务提供便利。
3.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为了消除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就必须下大力气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规范侦查行为,使之有序、文明地进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的作用之一正是通过监督巡视员对羁押场所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巡视,对羁押人员的访谈,来发现可能侵犯在押人员基本生活权利或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完善建议并交由责任单位整改,从而实现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约束,进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4.扩大信息沟通的有效性。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对民众负责,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要建立经常的、有效的沟通机制。司法机关要使得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得以有效运转,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就必须让可以代表社会公众意愿的公民能够具体地了解其工作程序。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通过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中选出一批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且为人民群众所信赖的人员来担任监督巡视员,实现了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群众监督与专门法律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建立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试点的情况
1.监督巡视员的选任与培训。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中选任监督巡视员时,其标准为:(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得为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中的案件无利害关系;(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且为人民群众所信赖;(4)曾具有司法公安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但公、检、法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巡视员。监督巡视员候选人由相关单位共同推荐,由监督巡视员办公室统一组织筛选、考核后统一任命,首次任期半年,期满后除因涉嫌违法违纪接受其他部门调查之外,任期自然延长,不得无故解除监督巡视员的职务。
监督巡视员办公室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监督巡视员巡视工作提供便利,负责组织对监督巡视员的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工作程序与要求等。
2.监督巡视员的工作对象。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了解、监督上述羁押场所对被羁押人的监管工作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
3.监督巡视员的巡视纪律。一是监督巡视员对于巡视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二是对于监督巡视员提交的报告,由监督巡视员办公室统一保存,对外保密。三是监督巡视员在巡视期间不得为被羁押人传递物品、交流信息,并应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入所安全检查。四是被羁押人或看守所工作人员向监督巡视员提供的信息,监督巡视员以及监督巡视员办公室有义务为其保密,不因其提供相关信息而受到追究或处罚。
■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展望
建立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是加强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坚持群众路线;不仅保障司法公正、彰显程序正义,促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羁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而且提高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加深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了解,对增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吉林省辽源市的试点工作中,通过监督巡视员的巡视工作把宪法赋予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实现了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群众监督与专门法律监督有机结合。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监督巡视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的领导,把监督巡视员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责任单位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把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向监督巡视员反馈,并邀请监督巡视员回访巡视,人民检察院与监督巡视员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了监督巡视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