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恋爱炸弹”案的法律思考

因自由恋爱却遭女友家人反对,嫌犯张某便身绑“炸弹”进行威逼,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绑架罪将张延波提起公诉。张延波和代某某系在广东打工期间自由恋爱而商定终身,2001年两人满心欢喜一同回乡,准备筹备婚姻大事,不料却遭到了女方代家人强烈反对。张延波在屡次遭到代家人的羞辱后,决定带上代某远走高飞,并决定报复代某的家人。2001年5月9日上午,张延波用啤酒瓶装上草木灰,用电池、电线做导火索,制成“炸弹”,绑在自己身上来求婚,在再次遭到代的家人明确反对后,张延波露出了身上的“炸弹”,当场将代某的母亲吓晕过去,并扬言要带上代某一同出走,谁要敢阻止他就要和大家同归于尽。随后,张延波手持“炸弹”点火装置威胁围观群众,终于强行将代某带走并同居,2004年结婚并生下一子。

看了这篇报道后,笔者认为文中的被告人的行为,是那样的可笑。但细想,他又是案件事实的受害方。与自己心爱的人不能结合,想出“炸弹”威胁之招,最后犯罪实属无赖。那他有没有比这个办法更好的办法呢?是谁在制造这个炸弹呢?令人深思。

本来,结婚自由和恋爱自由,在当今社会已是家喻户晓的事了。恋爱和结婚,法律已经把这个自由交给了恋爱的双方。他们就应当尊重自己的选择,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自己要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支配自己才行。在遇到了阻力和干涉时,应当通过组织或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才对,不能用违法的方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不但不能捍卫自己,反而肝把自己送进监狱,失去宝贵的自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可悲的。从当事人的非法行为看,他在制造“恋爱炸弹”。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写照。但从本案中看出,女方的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强加干涉,并且达到了男方以制造炸弹的方式来威胁才一时平息。可见,这样的父母不知是否懂得自己不应干涉子女的婚姻是法律的要求,也一个父母对子女的尊重。出现了本案的情况,笔者以为女方父母对婚姻的干涉也是在制造恋爱炸弹。

为了不让恋爱炸弹伤及更多的未婚青年,在现实生活中,青年人要加强法制教育很关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很关键,这是对正确捍卫自己权利的保障。作为父母,仍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与尊重。同时,国家司法机关加大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打击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彻底消灭恋爱炸弹带来的危害,才能使全社会建立起正常的秩序,更多的美满幸福家庭才能出现。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