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应该增加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规定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的进步无疑是明显而且巨大的。但是,在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权利的同时,草案在保护被害人及其相关权益方面,却做得远远不够。最明显的体现在于,草案仍然没有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仅从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刑事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还要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是,对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无论这种精神伤害多么严重,都不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由整个法律体系内部观之,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含义描述的规定凸显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具体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尤为明显: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是犯罪,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要达到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程度才可能构成。

可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严重性程度远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为严重。比如,有些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能够造成被害人的严重残疾甚至死亡;包含严重暴力的犯罪如抢劫罪、绑架罪等,同样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与肉体的双重伤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同样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犯罪本身就是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更是不言而喻。对普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被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而且,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这无异于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笔者以为,出于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出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草案都应该增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让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被害人,得到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更有利于构建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