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看到一些新闻媒体,有时甚至是与法治相关的相当专业的媒体,在报道某个案件的侦查过程时这样类似的报道“经过对犯罪嫌疑人两天三夜的审讯,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待其所犯的罪行。”而全然无视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正常的个体人的生理需要,在报道过程中也全然忘记了这样的讯问过程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侵犯。对于这样的讯问过程所得到的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Frankfurter先生在瓦兹诉印第安那州(Wattsv.Indiana338U.S.49,69S.Ct.1347,93L.Ed.1801(1949))一案的判决意见中说:“被告人在生活丧失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应是自由选择的产物。自由过程中的陈述不一定是自愿的,但如果是在警察的持续压力下所作的陈述,则肯定不是自愿的。当嫌疑人由于被恐吓而开口说话时,他是否受到了肉体或精神的严重折磨已经应得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人对讯问的屈服嫌疑显然是强制讯问程序的产物,当然不具有自愿性。”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自愿性,需要有一个自由选择的环境,即讯问应当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综观世界上一些主要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他们的原则要求是:1、不得以强暴行为获取口供;2、禁止以胁迫方法获取口供;3、禁止以利诱的方法获取口供;4、不得以欺诈的方法获取口供人;、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为违法之羁押;6、不得以其他不得诉讼法收集口供人,如不予饮食、休息、睡眠,或通过让犯罪嫌疑人服用精神迷幻药物等。此外,从具体制度上,一些法治国家从讯问的时间、次数、地点等方面对讯问进行了规制,以确保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是的自由意志。从讯问时间上,一是限制单次讯问的持续时间,禁止长时间、没有休息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如英国规定:在任何24小时内,必须保证在押嫌疑人连续8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旅行或来自警察的打扰,而且除非被拘留者本人或者其适当的成年或法律代理人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外,休息时间应在夜间,不得干扰或被迟延。二是禁止夜间讯问,如日本《犯罪侦查规范》规定,除非存在不得已的情况,必须避免在深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次数,尽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犯罪事实的讯问次数法治国家也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有学者认为,讯问次数当然地受到限制,警察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反复、无休止地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主张沉默权,原则上讯问不能继续进行,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警察应停止不必要的讯问。关于讯问的地点,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的尊严,避免其生理、心理上受到不应当的折磨或损害。在英国,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警察讯问被捕的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被授权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进行;可能的条件下,讯问应当在暖和的、有充足光线和通风的讯问室内进行,不得让被讯问人处于站立的状态。我们认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秘密进行,不得向公众公开,或通过媒体公开报道讯问的过程或结果,避免对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司法人员(或陪审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