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驻监检察如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监督工作

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现笔者结合自身在监所检察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派驻监狱检察室后如何做好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检察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目前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减刑、假释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不足给检察监督带来不便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看,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因此,在实践中,各监狱主要是依据“计分考核制度”对减刑、假释条件进行量化,从而确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最终确定罪犯是否能获得减刑、假释。但是,罪犯的生产劳动成绩好并不等同于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对罪犯进行日常计分考核过程中,由于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计分考核的随意性增强,罪犯只要跟民警搞好关系就可以拿到比较多的奖分,获得监狱的行政奖励直至减刑、假释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派驻监检察室前,由于沙洋地区监管单位较多(一共十二个),我们采取巡回检察的方法,在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前,下到监区采取与个别拟减刑、假释罪犯谈话,审查是否在狱内公示等方法进行调查,但是由于监狱集中成批提请,时间紧材料多,而检察人员少,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减刑卷宗,无法对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全面进行掌握,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一定程度上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不能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以沙洋某监狱为例,该监狱常年在押罪犯约1400人,每年减刑比例掌握在40%左右,假释比例掌握在7‰以内,也就是说该监狱每年减刑、假释的案件有500-600件之多。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量,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监督,才能确保监狱每次所提请的减刑、假释公平、公正、公开?这是摆在驻监检察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监督手段软弱无力,导致法律监督难以有实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仅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手段及配套的保障制度。在实践中,检察人员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往往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我们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有些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部门既不纠正落实也不反馈意见,采取漠视态度,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受阻时可以采取的配套保障制度和措施,监督手段软弱无力,致使部分检察监督工作成为无效劳动,无法取得实效。

(四)查办监管场所减刑、假释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造成查办不力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具有较大隐蔽性,单从程序上检察监督很难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线索信息交流不畅,有的监管单位领导怕出事影响单位成绩,对单位干警的职务犯罪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即便是发生了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监管场所也不能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五)对罪犯假释后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

罪犯假释后就“回归”社会,在监外执行其剩余刑期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由假释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监狱没有义务对假释罪犯进行考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当地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思想上不重视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假释罪犯脱管、漏管等情况,如何对其进行检察监督,这也是派驻检察室成立后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对驻监后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驻监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减刑、假释检察工作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必然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影响到国家刑罚执行的权威。因此,驻监检察室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的检察监督,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对于稳定监狱的改造秩序,对于提高监狱整体执法水平,从而促进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驻监检察室也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从思想认识、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运作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检察监督。

(二)驻监检察人员要会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

首先,驻监检察人员要会监督,善于监督。在日常的监督中要经常深入监区、分监区,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查看罪犯日记录、月考核情况和罪犯各组考核评议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如何加强减刑假释监督问题上,我们提出了“三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一查相关材料:查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罪犯减刑的时间、间隔期、幅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查奖励材料,看是否真实可靠;查考核计分,看是否符合减刑资格;查罪犯本人申请、监区评议,看呈报程序是否合法。二查登记情况:对罪犯的入监、违纪、禁闭等原始记录与减刑呈报卷宗相对照,看减刑材料是否准确。三查人员状况:深入到监管干警和罪犯当中,了解对减刑、假释罪犯的反映和公示情况。特别注重与未被减刑的罪犯见面,考察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性,并通过座谈,让他们自己发表意见,未被减刑是什么原因,是否有该减刑的而没有获减刑,不该减刑的而获减刑的情况,对反映强烈的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驻监检察人员还应敢于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在驻监检察监督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驻监检察干警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克服畏难情绪,拿出敢抓敢管、敢于监督的勇气和魄力,敢于面对矛盾和阻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加大查办监管场所减刑、假释方面职务犯罪的力度,保障减刑假释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减刑、假释过程中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单从程序上检察难以发现实际情况,驻监检察人员要强化办案意识,转换工作思路和方法,开拓创新,以减刑、假释的“源头”为着眼点,从审查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入手,发现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坚决一查到底,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同时,要加强同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扩大线索来源,深入监管场所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建议立法补充规定与检察监督配套的责任追究制

针对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监督手段无配套制度保障、监督手段软弱无力的现状,建议立法规定对驻监检察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反馈纠正结果;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接到违法通知书后,既不纠正违法行为也不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不反馈纠正结果的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地处罚措施以追究相关部门相应的责任。

(五)加强对罪犯假释后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督考察,注重监督方法,树立监督权威。

目前驻监检察室人员少,仅就狱内监督已疲惫不堪,加上假释的罪犯的很多都是跨省市区的,要对所有假释罪犯进行考察肯定是无法实现。笔者建议驻监检察室可以采用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假释罪犯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在考察时,首先要监督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在考察假释罪犯的过程中做到“三深入”:即深入基层派出所,检查建档管理、考察谈话和有关手续,了解执法机关监管情况;深入罪犯家中,了解罪犯在家的表现情况;深入罪犯所在村社和单位,了解罪犯改造和群众反映情况。

【作者简介】

郭飞、吴芳,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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