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肖某、吴某两人,因觉得打工挣钱辛苦,便将目光盯向通信电缆上,企图通过盗窃快速致富。2011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肖某伙同吴某携带麻绳、钢丝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随县唐县镇理石厂附近盗窃通信电缆线,后将剥出的铜线卖到胡某开的废旧收购店。在随后的半年时间中,肖某、吴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在随县周边乡镇疯狂作案20余起。两人在最后一次作案中,被现场蹲点的公安机关抓获,至此该案全案告破。经查,该犯罪团伙盗窃电缆共获赃款2万多元,但造成2110居民用户通讯受阻,高达1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关键问题:
肖某、吴某被抓获时,他们所盗的电缆已经销赃无法追回,那么他们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能否以销赃数额为准?
法理分析:
最近几年以来,盗窃通信电缆的案件频发,但是破案时被盗电缆大多已被销赃无法追回,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则比较困难。而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又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准确认定盗窃数额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㈠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可见被盗电缆无法追回时不能单纯应销赃数额计算,而是应穷尽方法核实被盗电缆的价值。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来核实被盗物品的价格:1.失主的陈述。应要求电信公司配合提供通讯施工合同、施工费用明细表、采购材料明细表、仓库材料保管记录,综合上述资料查实被盗电缆的当时所用的型号、规格、长度、单价。2.现场辨认。破案后应将犯罪嫌疑人带回作案现场,辨认盗窃地点、电缆长度、型号,并写好现场勘察笔录、丈量笔录让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名并附现场照片,形成书面材料固定证据。3.鉴定部门意见。将上述材料送给专业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结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折旧程度评估出被盗电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