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重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的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从“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我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105万。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播毒品的场所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一些宾馆、饭店、咖啡厅、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者可以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吸食、注射毒品。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许多无知青少年就是在这类场所中染指毒品,步入歧途的。为有效控制吸毒人数的继续增长,除了严厉打击制毒、贩毒案加强毒源控制外,还应加大对容留吸毒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形式上看,容留吸毒罪与容留卖淫罪比较接近,二者都实施了容留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卖淫者有伤社会风化,多是伤害自己,而吸毒造成的危害性可能更大,当吸毒者毒瘾发作时,为了筹集毒资,会实施盗窃、抢劫、贩毒、甚至杀人等一系列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比容留他人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明显轻于容留他人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容留他人卖淫罪最高刑可达到十五年,显然,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明显偏轻。为遏制当前吸毒蔓延的现象,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体现立法的合理性,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进行修正,即修正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