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建明
本文的“判决书教育”是指少年法庭法官在撰写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时,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将其发生变化的过程、犯罪原因的分析等内容,均用文字的形式反映在判决书中,以达到教育矫治目的的审判教育活动。判决书教育是整篇裁判文书撰写的一部分,是在符合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书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再由法官继续撰写的、有特殊教育意义的文书制作。它融法、理、情为一体,是彰显法律威严、人文关怀的结合体,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判决书的教育在内容的选择、句词的运用、说理的准确、程度的把握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据笔者的实践,做好这一工作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情况表述要客观。此“情况”是指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表现情况。未成年被告人尽管犯了罪,应该对其进行教育,但他原本不是一无是处的人。在表述该情况时,只要是事实,表现好的一面应该予以肯定,而不能仅描述该被告人平时的不良行为。
二是前后叙述要呼应。按照裁判文书样式的要求,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表现情况应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段内容后另起一段单独描述,而后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实践中容易发生两种情况:一是把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与犯罪原因混在一起写,描述了表现情况就没有犯罪原因的表述,或描写了犯罪原因就没有案发前表现情况的表述。二是前后脱节,案发前表现情况的表述与被告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内在的联系,犯罪行为并非“一日之寒”,法官要善于从众多的头绪中理出行为与犯罪的关联性,然后加以分析,这样被告人才会心悦诚服。
三是原因分析要具体。要准确把握犯罪原因的书写,切忌写得笼统、千人一面、泛泛而谈。在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时,要更深入一层,剖析其犯罪的直接动因,帮助其找到悔改的关键所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固然是重要的方面,但在判决书教育时,仍应以分析被告人主观原因为主,不能喧宾夺主,否则会引发未成年被告人错误的思维逻辑,即“由于其他原因才导致我犯罪,我是无辜的”。恰如其分的原因分析,是建立在法官熟悉案情、了解被告人众多信息的基础上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