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从重从快打击的思考

[内容摘要]:第5次犯罪高峰的到来,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出了严峻的问题,针对当前执法部门的打击犯罪措施,对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在犯罪学学理上做粗浅分析,找到刑法和犯罪学之间的结合点,于犯罪预防的角度提出措施,以期对犯罪预防进行有效研究论证。

Contentabstract:The5thcrimepeakarrival,guardedagainsttothesocialordercontrolsthesystemtoproposethesternquestion,inviewofthecurrentlawenforcementdepartment‘sattackcrimemeasure,tomadetheshallowanalysisseverelyfromthequickattackcrimeinthecriminologyscientifictheoryorprinciple,Foundbetweenthecriminallawandthecriminologycombiningsite,proposesthemeasureinthecrimepreventionangle,Carriesontheeffectiveresearchproofbythetimetothecrimeprevention.根据相关数据及有关权威人士的论述,当前我国处于第五次犯罪高峰。从80年代的第一次严打开始,到现在的打击“双抢”、禁赌、禁毒等等专项整治活动,无不体现出从重从快打击这个方针及相关精神。

“乱世用重典”。这种观念无不体现了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忧虑。日前,广州市公安局成立便衣侦查支队,针对日益猖獗、百姓关心的“一盗双抢”活动开展重拳打击。这个支队从开始成立到现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专项活动,抓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当日期到达2006年3月31日,故事发展到了最高潮,以下为相关报道:

相关报道(信息时报)

事件回放:民警追捕劫匪一枪封喉

3月31日晚10时,3男持刀抢劫过路女子,被跟踪3小时的越秀分局打“双抢”专业队陈达君等3民警追捕,3劫匪沿解放北路逃至大北立交桥底时,一劫匪竟转身持刀袭警,民警果断开枪警告,并喝令站住。劫匪继续逃窜,逃至梓元岗附近时,劫匪欲截出租车逃走,被民警喝止。一劫匪再次持刀袭警。民警再次开枪警告仍无效,于是开出第三枪,一枪命中袭警劫匪颈部,劫匪当场毙命,而另外两名劫匪束手就擒。

这个事情发生以后,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而对于深受其害的广州市民,更是鼓舞而欢欣。按照犯罪经济学的原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犯罪经济效率问题,这就好比生意人,总不想做亏本买卖一样。因此,如果对80多岁的老年人实施抢劫是违反道德而于法律是不人道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绝对不会因为怕违反道德或者不人道而不去实施抢劫80多岁的老年人,相对来讲,犯罪嫌疑人对20多岁的青壮人员的企图则变得不大。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会考虑实施犯罪的成本问题的。当一个社会控制犯罪的势力下降的时候犯罪的氛围必定抬头,这个消长律问题是必然的,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严厉打击活动甚为必要,当然,作为法律人要考虑的问题是:这样做是不是没有维系到刑法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性,为何同样的罪错在不同的时期却有不同的处罚甚至被剥夺了生命,从学理的角度上来看:刑法考虑的是量刑及其相关问题,而犯罪学,主要考虑的是犯罪现象到犯罪原因到犯罪预防,所以,学理上来讲,这两方构成了一个矛盾。这种矛盾的构成主要是从各自研究的范畴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刑法是法定的成文法,因此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讲,它又是灵活的,当前,为遏制犯罪的增长和使社会的治安得到有效的控制,必须在刑法和犯罪遏制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而这个结合点,势必要符合刑法的规定同时又要满足对社会治安的控制。

那么,刑法和犯罪遏制的结合点又在那里呢?以下作两方面的分析:

其一,从盗窃及“双抢”人员的结构来看,基本都是团体作案,其中作案者大都是未能就业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公民,职业惯犯占的比例很小,所以,今后一段时间需要整治的,就是针对职业惯犯开展有策略的迂回战术,瓦解团体头头,开展宣传攻势,针对高发案地段,实施重点布控,实施特情,开展群众摸排,压缩犯罪高发态势,达到遏制目的。从刑法对盗窃及“双抢”的有关届定出发,配合打击犯罪需要,在法定范围之间灵活处理,有意图的区分偶犯与惯犯及职业犯,作到有针对性的打击,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大规模撒布警力上街,犯罪控制的消长律作用仍然会体现出来。因此,在这个层面来讲,刑法和犯罪遏制在针对打击犯罪的认定方面构成了统一。

其二,对抢夺或者抢劫的认定及量刑,刑法规定这两罪未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剥夺他人性命的,不应当构成死刑的认定,当然,刑法对具体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认定也是为了遏制犯罪。但是,从上面报道的案件中来看,开枪击毙歹徒是否可取?此案件发生以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指出人民警察在行使执法权利的时候要慎用警察权,这不仅是忧虑,也是从有法可依的角度提出了见解。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打击的时候,不仅要起到有效的犯罪震慑作用,也要慎重考虑执法程序正义问题。从案件本身来分析,歹徒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转身持刀袭击警察,而警察开枪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时候将其击毙,按照程序上来讲,是符合人民警察行使枪械规定的。在这里,刑法和犯罪遏制的内里要求也达到了形式上的统一。

谁是谁非,如果从实证的角度来讲,这样做确实是达到了震慑犯罪,也解放了人民警察的手脚,群众也得到了一种安全的心理,在这个程度上来讲是有价值的。但是,罪刑法定的规则是不是给打破了?还提倡刑事责任个别化吗?在不同的法律思想视角各有各自的解释,也都能自圆其说。从便衣侦查支队的成立到这个小高潮,无不反映出从重从快打击,力求实效的一种思想,但是,要想社会治安好转,有立杆见影的实效,靠的是不是就是从重从快这一种方式呢?以下是几点思考。

首先,从犯罪原因开始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大,导致了犯罪高发,另一个层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犯罪手段提供了便利,因此大大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难度,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讲,国家政府机构必须有针对性的解决因为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并加大科技强警,改善遏制犯罪的技术。其次,从犯罪人本身的因素考虑,为什么要犯罪?生活所逼占了大多数,职业犯是少之又少的,所以,应该对就业问题提供指导和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促使这一部分人员改恶从善。再次,犯罪被害人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最后,对社会治安的关注不能仅限于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全体公民的关注和他们的参与,只有这样,犯罪才能够在实质上得到遏制。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的研究课题之一,如何才能有最好的方法,众说纷纭,因此,关注并研究这个课题,是法律工作者的应有之义。

林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