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诉部门的检察干警分类参与到公诉案件中以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长期以来,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发展相对迟缓的西北、东北地区检察人才匮乏、公诉人员断档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为解决基层公诉人才匮乏的问题,大公诉制度应运而生。所谓大公诉制度,是指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前提),打破部门界限,让非公诉部门的检察干警分类参与到公诉案件办理中,以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一、大公诉机制的三个优势

一是快速培养和形成公诉人团队,实现公诉人才的良性发展。通过实施大公诉制度,打破原有部门界限,最大限度地挖掘检察官的潜能,特别是提高青年检察官参与公诉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迅速了解公诉案件办理流程,通过实践形成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态势,更快地培养公诉人团队。

二是通过分类参与办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诉案件案多人少的问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检察干警能够参与到公诉案件的办理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同时,分类参与办案,使程序化工作与实体审查相对分离,让公诉人能够从繁琐的权利告知、换押等程序性事务上解脱出来,专心审查公诉案件,大幅度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效率。

三是侦查部门人员参与公诉工作,可以增强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案件质量。通过实施大公诉制度,让侦查部门的检察干警参与到公诉案件的办理中,能够使其真正了解公诉案件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有利于在今后的侦查活动中增强证据意识,以起诉标准引导侦查活动,提高侦查案件质量。

二、大公诉机制设计应遵循的五个要诀

一是大公诉制度的实施原则。坚持依法办案为原则,即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参与案件侦查的检察人员不参与该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现检察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二是大公诉制度的实施对象及范围。以某院为例,该院在充分尊重干警意愿的前提下,将自愿参与公诉案件办理的检察干警分为不具有检察官资格以及具有检察官资格两类。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主要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参与公诉案件程序性工作,了解公诉案件办理流程。具有执法办案资格的干警按检察官等级分类,分别承办案情难易等级不同的公诉案件,以达到检察资源使用合理化、整体配置均衡化、工作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三是大公诉制度的组织机构。大公诉由政治处、公诉科、案件质量管理科(简称案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治处负责人员管理、办案经费结算;公诉科负责具体公诉案件办理事宜;案管科按照政治处提供的大公诉人员名单分发公诉案件;年终由政治处、公诉科以及案管科、检察委员会等负责办案质量的评查及奖惩。

四是大公诉案件办理流程。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大公诉人员可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参加案件轮排。拥有检察官资格的办案人员独立完成所承办公诉案件,包括案件的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出庭公诉、抗诉等。办案前,承办人应熟悉案件办理流程、了解相关责任;办案中,承办人严格遵循办案流程、严守各项纪律,期间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可以分别提请公诉小组讨论、公诉科讨论及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及时按规定整理内卷并交公诉科统一归档。

五是实施奖惩机制。年终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实施大公诉奖惩机制,即对检察官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依据评查结果进行级别调整,对评选为公诉案件优秀承办人给予一定奖励,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追究,降低办案等级或停止公诉案件办理。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