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

万毅,林喜芬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我国判决说理并没有被制度化,甚至长时间囿于是否需要制度化的讨论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中,判决说理具有急需正当化、制度化的内在需求。一是,判决说理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同时也是一种法官自保的策略性选择;二是,判决说理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力求通过判决说理达到当事人从内心“服判”的司法追求。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说理主体、说理对象等判决说理的前提性问题。

[关键词]判决说理;权力公开化;司法职能;判决书

判决理由,是法官对其所作出决定(判决)的正当性进行解释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司法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属于欧陆法系,由于深受传统“法典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裁判程序就像一架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和法律,制造出判决。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只需要简单地说明法庭查明或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即可,并不需要借助于充足、完善的判决理由来支撑自己的判决结论,因此,判决书说理一直没有获得制度化的正当性,而在司法表象上呈现出“无理”判决的现象。面对现代诉讼越来越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陈述法庭认定事实,选择、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决策过程的趋势,我国学者也结合中国的判决实践进行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探讨。但是,现有的研究大都停留在对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简单论证,重点在于制度层面上的比较、分析,最终落脚于探讨在中国引进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践模式。然而,从法律制度移植的原理来说,一定制度总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割离制度赖以存续的文化环境,单纯就制度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其意义是相对有限的,原因很简单:将在他国运作良好的制度引入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很可能会运转“失灵”。因此,关注制度背后的“故事”,即一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才是我们进行制度移植时首先需要考虑、判断的问题。据此,深度挖掘判决书说理制度背后的“故事”,首先明确诸如判决书“缘何说理”、“谁在说理”以及“向谁说理”等基础性命题,就是我们展开具体制度移植等技术性问题探讨的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