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概况及反思
摘要:意大利是罗马法的故乡,从中世纪开始,罗马法的法学观念就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但随着拿破仑时代的到来和拿破仑法典的问世,这个国家的法学观念就一落千丈,在欧洲乃至世界上不再占有主导地位,其法律制度也不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了解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时,对意大利的关注和研究程度相对于德国和法国来说也少了许多。笔者有幸去了一趟西欧并有机会与罗马律师和法官进行了交谈,这种近距离的接触和感受使我对意大利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些兴趣,这种兴趣不仅仅是而且主要不是这个国家写在法典上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它的实践中的司法。
一、司法制度概况—法律的规定
意大利实行的大体是四级三审的司法制度。司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在普通审判权上基本上是统一的。区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一定数额以下的财产纠纷由区法院管辖并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超出这一数额或者除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并由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目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除少数案件外通常也实行独任审判。对区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地方法院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则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并由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刑事一审案件由名独任法官组成的裁判庭和由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审判,每类法庭的管辖权按案件的不同类型划分。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庭。在区法院系统,还设立了专门解决小额财产纠纷的调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