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罪犯“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条规定,对于鼓励罪犯自首有一定作用,但没有真正鼓励罪犯自首。问题在于“可以”二字。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我国的实际看,发案远远高于破案。也就是说还有许多案件不能侦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国刑法对于鼓励自首的罪犯处罚就不很科学。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还可能不可以从轻处罚。在实践中,罪犯自首,有很多好处。一是会让司法机关及时破案,降低司法成本;二是使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四是。犯罪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被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罪行的,会让司法机关侦破更多的犯罪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五是可以消除刑法关于自首的误导,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自首了,但最后没有受到从轻处罚。他们反而后悔自首。就是因为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存在问题,不能完全鼓励犯罪人自首投案。

因此,我国《刑法》应加大对于自首的鼓励力度,对于自首者都要给与奖励。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修正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应当免除处罚。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