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须强化监管质量

预防“重新犯罪”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被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和惩治的罪犯,通过监管教育改造后,大都能悔过自新、洗心革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才。但是,他们中也有少数人刑满释放后,仍恶习不改,重操“旧业”,又做“渣子”,危害社会。据笔者调查,2001至2003年的三年里,某县被判刑的“重新犯罪”罪犯有100余人,占了被判刑罪犯总数的11.4%.其中:盗窃犯61人,抢劫犯10人,贩毒犯10人,强奸犯5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8人,其他罪犯7人。由此可见,重新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值得我们思考,不可忽视。因此,本文试就提高监管场所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问题略陈管见。

一、影响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及类型

重新犯罪现象除社会和家庭环境因素作用外,主要是缘于罪犯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重新犯罪罪犯普遍存在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品行不良,无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缺乏做人的基本准则。他们长期受不良思想道德的影响,养成好逸恶劳、懒隋成性的不良恶习,没有正确的做人思想道德准则。他们见利忘义,利已主义思想极端严重,目无法纪,我行我素,其行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成为人们大众的痛恶之徒。究其他们主观思想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私自利,损人利已。该类罪犯,往往是好逸恶劳者,不愿艰苦劳动,生活贪图享乐。为了不劳而获,轻易占有大量钱财,不顾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专门从事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活动。这类罪犯在重新犯罪中的比例相当大。据统计,2001年以来,在我县判刑的重新犯罪中,盗窃犯占60%以上。抢劫犯占10%左右。如盗窃犯代某,98年、99年、2001年曾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但刑满释放后,他就是恶习不改,继续从事盗窃活动,又于200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6个月,现在监管改造之中。

(二)称王称霸,为人凶狠。此类罪犯,长期养成凶、狠、恶的霸道思想和作风。往往把自己被判过刑、坐过牢当作“资本”和人生“经验”,刑满释放后,不但恶习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凶狠狂妄,目无他人,目无法纪。这类罪犯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中反映较为突出。如罪犯江某,9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刑7年1个月,200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回家后,仍恶习不改,纠集一些“烂杂皮”,横行霸道,无故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于2003年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4年。

(三)穷凶极恶,仇视社会。这些罪犯,往往把自己曾经被判过刑、坐过牢或者人生道路受过挫折,归咎于社会对他不公平,对认识社会现象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常人比较形成极大的反差,始终把自己放在与社会为敌,恶习不会轻易改变,从事犯罪活动比以前更凶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这在抢劫罪、杀人罪中反映较突出。如罪犯邬某(现年20岁),从小就因父母的离异,过早地失去亲人的关爱,浪迹于社会,接受社会上地痞流氓的不良诱导,养成偷、打、砸、抢,玩弄女性的恶习,他仇视自己的父亲,仇视社会,对管教他的人,恨之如骨,视如仇人。为人心狠手辣。曾因犯盗窃罪判过刑坐过牢。刑满释放后,继续混迹于社会,作恶多端,从事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先后在汕头、万县、忠县、丰都等地杀死4人。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四)报复心态,走向极端。这部分罪犯,往往把自己的罪过,被法律的惩罚,判刑坐牢,强加于某人整了他,始终心存恶念,要“报仇雪恨”,一旦刑满释放后,就会寻机实施报复行为。这在盗窃罪、抢劫罪、伤害罪中容易反映。如罪犯廖某,2001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他认为是本组村民范某告发整了他,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后,9月5日就迫不急待地实施报复行为,公开找到范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要范某拿钱,导致重新犯罪,于2001年12月13日以抢劫罪被判刑9年。

(五)丧失信心,前途无望。这类罪犯由于自己犯过罪,判过刑,坐过牢和品行不好,伤透了家人的心,失去家人的关爱和信任,遭亲朋好友的冷落,邻居和熟人瞧不起,社会就业困难。因此,他们抱着以烂为烂,破罐破摔的想法,专门与社会上“烂杂皮”混在一起,干坏事,重新犯罪。这在盗窃罪、抢劫罪中反映突出。如罪犯曾某(现年29岁),98年至2001年先后因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被三次判刑。均因患有严重疾病作暂予监外执行,但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恶习不改。2001年8月12日又犯盗窃罪第四次判刑2年6个月,现在监狱服刑。又如罪犯陈某(27岁),99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刑坐牢,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盗窃活动,于2002年12月11日以盗窃罪判刑1年。罪犯曾庆松、陈波二人,在家庭中,父母对他们都十分痛恨。亲属朋友和邻居、熟人都讨厌他们,他们都不听父母管教,也不听朋友劝告。对自己的人生前途失去信心,抱着以烂为烂、破罐破摔的想法,参与吸毒,为弄到钱供吸毒而再次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六)利欲熏心,铤而走险。此类罪犯对金钱的占有欲望极强,不顾一切,想方设法如何非法弄到钱。有了钱就能满足自己的私欲和过奢侈的生活。只要能弄到钱,他们就敢于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活动。这在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贩毒罪中反映较为突出。如罪犯杨某,99年、2002年先后犯抢夺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坐牢,2002年11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了弄到钱供吸毒需要,于2003年5月21日重新犯盗窃罪被判刑十个月。又如罪犯陶某,98年、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坐牢,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于2002年6月19日再次被判刑2年6个月。

还有其他导致重新犯罪的主观因素,如图哥儿们义气、不顾法律,参与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重新犯罪的;把被判刑坐牢和交了罚金的利益损失要夺回来,而再次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等等,这里不再列举。以上种种重新犯罪,归根到底,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罪犯的主观思想方面存在问题。因此,监管场所如何发挥好监管教育改造作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象,就必须紧紧围绕罪犯的主观思想方面,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犯罪性质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二、提高监管场所的教育、改造质量,做好以下工作

(一)思想教育工作。对罪犯执行刑罚,限制其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性劳动生产,这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人,这才是执行刑罚的真正目的。因此,监管场所要把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对他们要经常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课,组织学习有关思想道德方面的文章和材料,以及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教育。通过学习、谈话教育,以唤醒他们的道德良知,帮助他们改变落后的思想道德观念,确立正确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懂得什么是真、善、美,假、恶、丑,使他们自觉认识到犯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使之重新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以致在新的人生道路上,用正确的思想道德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这样就不会继续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社会的罪恶行径。所以,监管人员应当把罪犯的思想道德教育改造作为首要任务,要不逸余力,经常地、反复地作好罪犯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二)遵纪守法和监规教育。监管场所要对罪犯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法律,帮助他们了解基本法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一般说来,初次罪犯对于法律的认识比较浅薄,甚至是对法律的无知,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他们大多数犯罪后都有悔恨之心,觉得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才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监管场所要及时组织他们多学习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以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如果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继续干违法犯罪的事,就一定会再次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会犯下重罪遭到生命的毁灭。同时要做好监规教育,要求他们必须规规矩矩,老老实实接受改造,绝对服从监管,遵守监规,一切听从监管安排。决不允许有反改造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教育和改造,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监规,养成良好的习惯。

(三)人生启迪和前途感化教育。从目前看,重新犯罪中,年轻罪犯相对较多。据统计,三年中,某县判刑的重新犯罪者,20至30岁占51%,30至40岁占38%,40岁以上占11%.绝大部分年轻罪犯受不良思想和不良恶习毒害影响较深,愚昧无知,精神空虚,没有正确的人生理想和奋斗目标,目无他人,目无社会,目无法纪,极端利已主义思想严重。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没有成家,无妻小,人称光棍一条。因此,对这类罪犯的教育,应当采取帮助的方法,要从关心他们,体贴他们,爱护他们出发,循循善诱,多作人生启迪和前途教育。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教育。这是因为不同的罪犯其犯罪性质、犯罪原因、认罪服法的态度和改造表现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别。所以,教育的方法,应当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或一刀切。可以动员罪犯亲友和社会的力量,配合监管改造机关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写规劝信,请罪犯家属代表或者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到监管场所作现场规劝报告,帮助罪犯改变思想认识,提高信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心态和思想情绪,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对那些罪行较重,拒不认罪服法,初次犯罪,思想悲观,对人生前途感到渺茫,丧失信心的罪犯,要采取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加以引导,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认识,对前途要充满自信心,一切从头开始做人,塑造新的人生,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秦江泽任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