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非羁押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权保护。涉嫌轻罪的嫌疑人如果没有被羁押,则可以比较正常地工作、生活,有利于照顾家庭,而被羁押后则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有的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诉讼,不仅减少其精神压力,而且有利于亲友对其帮教,同时,若被处以非羁押刑罚,则可以更容易融入社会。二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共同犯罪的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重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诉讼过程中,实际诉讼时间较长,往往出现被判决刑期少而被羁押时间长的现象,这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适用非羁押诉讼,就可避免这种情况。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不愿对异地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异地犯罪嫌疑人非羁押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一是提供保证人难。实践中,异地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往往没什么亲友,因为不能提供担保人,办案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二是提供保证金难。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有的是因为父母对子女走上犯罪道路很生气,不愿提供保证金,有的则是因为夫妻关系一般,一方不愿为配偶提供保证金。三是异地犯罪嫌疑人实施非羁押诉讼脱逃多,保证诉讼进程难。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把好源头关。对异地犯罪嫌疑人立案时要认真对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二)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异地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对于不能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的异地犯罪嫌疑人案件,各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快侦、快诉、快判,避免对异地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公检法等部门可以协商制定相关文件,确定对某类型轻微刑事案件采取特殊时效,将本可以适用非羁押诉讼但因无保证人、保证金而无法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异地犯罪嫌疑人案件纳入其中,形成对该类案件的快速办理长效机制。(三)充分发挥不起诉功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异地犯罪嫌疑人轻微刑事案件,能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则尽早提出,避免出现将其诉至法院后被判处罚金刑、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但实际却被长时间羁押的尴尬局面。(四)灵活选择保证人,使异地犯罪嫌疑人非羁押诉讼得以实施。实践中,办案部门倾向于选择异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作为保证人,而不愿选择其他人作为保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者均可作为保证人。所以,要灵活选择保证人,无论是异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还是其他人员,如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的法人代表、同乡、基层组织负责人等,只要符合保证人条件,自愿为嫌疑人担保,都可以让其担任保证人。在选定保证人时,要及时向保证人讲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义务,要让保证人明白取保候审后诉讼还要继续进行,保证人必须承担起保证被取保候审人正常参加诉讼的义务。(五)要善于运用监视居住措施。由于基层组织机构功能的变迁,以及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等,监视居住措施使用的越来越少。笔者认为虽然时代变迁,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非到了无法实施的地步,只是执行方法要灵活多变,比如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资源,将适用监视居住的异地犯罪嫌疑人交由相关社区执行监视居住,就能为解决异地犯罪嫌疑人非羁押诉讼问题开辟新的途径。
(作者单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陈三奇周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