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对犯罪者处罚最严重的刑罚,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而禁止对未成年适用死刑早已被绝大多数文明国度抛弃,而恰恰就有一个文明社会直到2005年才由最高司法机关基于“进化发展中之文明相当标准”判断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人科处死刑系属于残忍而不寻常的刑罚而宣布废除死刑,这个国家便是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批准加入禁止对青少年执行死刑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美国也保留了对除孕妇以外的任何人执行死刑的条款,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3年美国共处决了19名少年犯,超过其他世界国家的总和。在美国刑罚史上关于能否处决未成年人的两个关键案例是1989年的“斯坦福案”和2005年的“洛波案”。
“斯坦福诉肯塔基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对于犯罪时已经年满16岁的罪犯科处死刑符合宪法。本案被告马丁•斯坦福在17岁时候与其同抢劫了一家加油站,并在加油站内将职员巴贝尔强奸数次,之后在隐蔽处向被害人面部和脑后各开一枪致其死亡。斯坦福被逮捕后,肯塔基州少年法院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将本案改为依一般诉讼程序审理。在考虑其犯罪之严重程度以及过去犯罪的前科后,法院认为依一般诉讼程序审理对于斯坦福和整个社会较为有利。之后被判定成立杀人罪、一级强奸罪、一级强盗罪,并且被判处没收赃款、死刑以及45年的有期徒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拒绝了斯坦福所主张“其基于宪法上的权利所应有之对待”。该院认为相关纪录证明“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并没有适合上诉人的处置和待遇”,少年法院在史丹佛应适用一般诉讼程序的决定上并没有错误。在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包括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联席大法官斯卡利亚、肯尼迪、怀特和奥康纳认为对犯罪时16或17岁之罪犯科处死刑并不构成宪法第八修正案中所称的“惨忍且不寻常的刑罚”,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少数方由著名的自由派领军人物小威廉•布伦南领衔,包括布莱克门、马歇尔和斯蒂文斯,这个案子也显现出自由派和保守派在死刑问题上泾渭分明的立场。
直到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洛波诉西蒙斯案”才推翻了“斯坦福案”的判决。本案发生于密苏里州,被告克里斯多夫•西蒙斯在1993年案发时年仅17岁,他与朋友班杰明谋划一起谋杀一名叫克鲁克的女士,某天晚上两人便侵入克鲁克女士家,将其双手捆绑,遮住其双眼,把她载到国家公园,并且丢到桥下。本案之后进入审判,犯罪事实证据明确,陪审团做出有罪的认定,在考虑过被告无前科以及被告的年龄后,陪审团仍然建议科处死刑,法院亦对其科处死刑。上诉后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西蒙斯向法院提起判决重审,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认为此种对未成年人处以极刑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禁止残酷且不寻常刑罚的规定,因此改判西蒙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这下轮到密苏里州上诉了,(唐纳德•洛波是矫正机构的管理人,因为本案是申请定罪后人身保护令救济,亦成为本案的当事人),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这起名为“洛波诉西蒙斯”的诉讼。2004年10月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残酷和非常刑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庭辩论中支持处决未成年人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应由立法机构决定,应该根据美国的情况而定,不能应为世界其他国家废除而废除。西蒙斯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与2002年“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相似(该案判决认为对弱智者执行死刑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和非常刑罚的规定),根据美国医学会、心理学会、未成年人法律中心等机构提交的“法院之友”,未成年人大脑发育和成年人有明显不同,大量的神经科学和行为科学研究成果表明“阻止人们做出轻率、冲动决定的前额叶是大脑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其发育一直要持续到25岁左右才成熟”,因此应该降低他们在死刑案件中的应手责难性。
与1989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斯坦福案”时不同,当时的自由派只剩下斯蒂文斯,新补充进的金斯伯格、苏特和布雷耶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虽然怀特大法官退休,但补充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是更极端的保守派,这样自由派和保守派又是4:4。与“斯坦福案”相同的是这次依旧是肯尼迪起了决定作用,这一次他却站在了自由派一边,最后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推翻了斯坦福案的判决,基于“进化发展中之文明相当标准”判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人处以死刑属于残酷和非常刑罚,维持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并以18岁为准划下了一条界线(联邦最高法院同时也认为18岁是区分青少年与成年人的界线),并且于本判决中宣告不再援用“斯坦福案”判决之的结论。
多数意见由肯尼迪执笔,引起了许多宪法法理的争议。首先是关于使用“全国共识”允许对于先前的判决重新诠释的问题,为了得到支持“全国共识”的立场,肯尼迪提到各州对于少年犯执行死刑已经非常罕见,在做成判决时,美国有20个州在刑法中允许对于少年犯科处死刑,但自1989年以来只有6个青少年罪犯被执行死刑,只有俄克拉荷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弗吉尼亚州在过去十年对少年犯执行过极刑。此外有5个在1989年允许对少年犯科处死刑的州也已经废除了对少年犯处以死刑。另一个争议则是外国法律与规范在解释美国法律时所应该扮演的角色,因为肯尼迪的结论完全是靠国际性论据来推导的。在判决中写道“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官方支持处决未成年犯的国家,当然这并不能决定什么,因为阐释宪法第八修正案仍是我们的职责”,“1990年以来在处决未成年犯问题上美国与之为伍的是下列国家:伊朗、巴基斯坦、沙特、也门、尼日利亚和刚果,即便如此,这些国家也先后废除了这类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同时表示,全世界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尚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而该条文明确禁止对于少年犯科处死刑。显然这些外国法或许“不能决定什么”,但明显对肯尼迪和多数方才生了重要的影响。
“洛波案”一出,全美有72名面临死刑的未成年杀人犯立刻逃脱了死刑的适用,迎来了反对死刑阻止的喝彩,美国前总统卡特发表声明这个决议案承认了这样一个矛盾“在美国禁止18周岁以下的人投票、参军、饮酒和购买香烟,却允许判处他们死刑”。当然死刑支持者也强烈抨击最高法院会是更多的人受到16-17岁少年的伤害,不过他们也不必丧失信心,也许有朝一日最高法院出现5位支持处决未成年人的大法官,这案子就又被推翻了,与堕胎、联邦主义、枪支管制等问题一样,这一争论也不会因为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就平息下去。
作者:姚小峰郭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