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地处无锡市北塘区的蓉湖大桥是省内首座独塔斜拉桥,她位于新老运河交叉口,是连接宁杭、锡宜、锡澄高速公路的无锡交通路网的主骨架通道。在这座桥上安装了许多白色聚光灯,每当夜晚灯亮时便象一颗颗明珠在夜空中熠熠闪光。然而正是这座美丽的大桥,在去年夏秋之际却频遭黑手,桥面上的白色聚光灯接连被砸坏,灯内的镇流器被偷走。警方经多次守候伏击,终于在2008年10月14日将再次下手的被告人刘兆佳抓个正着。经审理查明,江苏邳州籍的农民刘兆佳因向往城市富裕生活而至锡城,但其好逸恶劳,妄图不劳而获,2008年4月27日即因偷窃被行政拘留七天,从拘留所出来后,经济拮据的被告人刘兆佳并不吸取教训,在听说别人曾在蓉湖大桥上偷聚光灯中的镇流器卖钱,即也动起盗窃镇流器的歹念,于2008年10月10日和14日先后2次在无锡市蓉湖大桥桥面斜拉钢索处,用就地取得的砖头将安装在桥面上的GRANDAR牌ZZGD01.00型斜拉索白色聚光灯计10台砸坏,并取走灯内10只OSRAM牌HQ251Z型镇流器(价值人民币670元),被毁坏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940元。
[审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佳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兆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兆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兆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锡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刘兆佳盗窃镇流器的行为,为何不认定盗窃罪而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在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达行为人非法占有之目的,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刑事违法行为。为达到目的,行为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行为即采用不为人知或者不被受害人发觉的手段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并且财物数额已达到刑法所设定应受处罚的数额。现实生活中,这种盗窃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当然包括本案被告人所采用的以破坏财物的手段而取走其中部分财物的行为,即采用破坏公私财物的手段行为,然后盗取一定财物,当所窃财物达到法定入罪标准,而造成公私财物毁损价值又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数额时,那该盗窃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概而言之,行为人为一个犯罪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的两个法条,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情形,是判决上的一罪,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为窃取聚光灯中的镇流器之目的而采用破坏设备的手段,表象看是一种盗窃行为,但同时其行为又是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为到达一个目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罚的两个法条,前面讲到的,如果其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同时破坏公私财物的价值又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数额标准,那对该行为的刑法评价按牵连犯的规则处置,即择一重罪处罚。而本案被告人的盗窃数额未达入罪之数额标准,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其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当然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如果本案被告人即使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即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根据择一重罪原则,本案仍应对被告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的处置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行为人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