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立法意图是恪守前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这已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如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运用这一原则,却是意见纷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了解、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意图,是做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及确立,是历史的巨大进步。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方面,由于法律明文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明文规定这种行为要受到处罚,这样公民就可以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放心大胆地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罚行为人时,也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即不能主观擅断,刑罚权的行使要严格受到刑法规定的限制。因而,笔者认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司法者自由的手段——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行使司法权,以此来保护广大公民的自由。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就是公民活动的自由空间。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触犯刑法的人予以刑事处罚,这有利于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

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图是通过限制司法者的自由来保护社会大众自由的目的,在刑事司法中的许多问题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了。例如,每一具体犯罪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规定的,法律条文未规定的,尽管也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为是犯罪。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办事,不可避免会使一些实质上的犯罪漏网,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福建南平·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