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该定性位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定位为刑法上的“单位”

侯亚军苏建召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解释》)第一条对“企业”作了限缩解释。该解释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视为“准自然人”从“企业”的外延中剔除了。换言之,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单位”,而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时才能认定为“单位”。笔者将该规定概括为区别对待原则。笔者认为,无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身份应定位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理由是:

一、从法学原理看,私营企业是刑法意义上的适格“单位”。“单位”在刑法上,是与自然人相对而言的。其概念主要体现在刑法的单位犯罪规定中。我国刑法第三十条以列举方式将“单位”概括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的“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经济组织。实质上“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只是依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私有(营)企业。私营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无论有无法人资格,都是多个自然人与资金、场地、设备、无形资产等的集合体,最终都有别于自然人。而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只要是企业都应视为刑法上的“单位”。这样,按照通常的文意解释,所有的私营企业当然应视为刑法上的“单位”。

二、从法律体系看,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视为“准自然人”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首先,直接导致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缩小,扩大了自然人犯罪的主体,从而不当缩小了单位的入罪范围,相应扩大了自然人的入罪范围。因为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主体只有两种:要么自然人、要么单位。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排除于“单位”之外,就只能视其为自然人。其次,导致相关自然人非罪行为错误入罪。如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数额较大的公款借给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是否构成犯罪?若将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视为“单位”,则该行为无罪;若将其视为“准自然人”,则该行为构成犯罪无疑。

三、从立法解释看,立法机关否定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准自然人”待遇。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删除了2001年《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的解释》中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内容。显然,立法机关对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作为“准自然人”看待是持否定态度的。排除自然人身份嫌疑后,就应当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身份定位为“单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身份是刑法上当然的“单位”。有关司法解释将其作为“准自然人”而排除于“单位”之外的做法既有违宪法精神,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亟待修正。(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