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鹏李士德
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都会让人震惊,案件纠正后处理相关人员,又会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判案件屡屡发生的现实,已向我们昭示:加强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分析错案酿成的原因,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对证据矛盾的认识不一,这是导致错案产生的技术原因
对同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审判级别的法官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尤其是重大的矛盾,则可能导致印证不足,而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因此,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我们必须学会合理地解决矛盾。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两个方面。
1.有效地排除矛盾。这是解决证据矛盾的主要路径与方法。可以说,证据调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的过程。例如,各种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其本人否认,并称当时不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即利用已掌握的证据进行政策攻心,突破被告人心理防线使其认罪。这就解决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通过排除矛盾消解已建构或拟建构的事实。如杜培武冤案中,虽然有证据指向杜培武,但在作案情节、作案工具等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原认定事实被证伪。
2.合理地解释矛盾。有些案件,穷尽调查仍不能消除矛盾,有时在调查中还会产生新的矛盾,这说明合理地解释矛盾,分析矛盾的形成原因以及矛盾信息本身的内容与意义,在刑事审判中是很重要的。如果一证人作证时提供了对被告人的有利证言,但已查明该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这一与指控相矛盾的证言产生原因得到了一定的解释,即使该证人不改变其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指控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也并不妨碍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又如,就同一事实提供证言,甲的证言与乙的证言有矛盾,甲称看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乙否认当时有此情形。如果通过质证明确了当时二人处于不同的位置,形成不同的观察条件,甲能看到全部情形而乙只能看到部分情形,那么就使二人证言上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乙的证言就不妨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二、实践中“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严重背离,这是错案产生的根源
1.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及辩护权虚化。重指控、轻辩护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得较为普遍。随意抽取已办结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发现,判决书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判决书通常是“照搬”,而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高度概括”,平均文字量为2至4行。还有的判决书对于经过庭审质证的有疑点的证据干脆避而不谈,证据是如何取舍的?公众难以知道。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辩护意见无论在内部审理报告中,还是在判决书中,都被过分裁减或高度浓缩,不仅有违审判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而且极有可能因概括得不准确、精简得不恰当而遗漏辩方的意见,从而使有疑问的案件事实被忽略,可争议的法律问题被回避,这对于随后的认证亦不可避免地造成影响,使审委会的委员无法客观全面地看待案件、分析案件,如此,错案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位与证人不出庭的普遍性。据刑庭人员说,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在2%以下,有的地方证人出庭率为零。证人不出庭在实践中并没有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书面证言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口头质证的功能。同时,法官对口头证言的审查仍然习惯性地采用印证方式,在被告人对证言提出异议时,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确认。这种证人不必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使审判活动被排斥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之外,因此被刑事追诉者的命运实质上并不直接由审判活动决定。如果我们不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将会使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陷于瘫痪。书面审判模式也就仍然具有承继性,直接言则原则也永远将处于司法实践之外的理念层面。
3.非法证据排除难。就目前的刑事审判,凡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绝少有被告人不说自己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但是,绝少有刑事法庭对此进行调查,即使偶有法庭试图过问此事,也绝少有被告人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曾经对自己实施过刑讯逼供。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刑讯逼供手段非法取证为由推翻侦查阶段的口供,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法官通常以被告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而不予采纳。侦查机关的解释方法通常是自书一份,内容大致为: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无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的“情况说明”。且不论这种文书的内容真实性如何,让侦查机关自书证明其侦查行为合法与让被告人自证其罪在法理上并无差异。对这种所谓的“解释”,被告人、辩护人往往是不能接受的。实际上,从发现和纠正的刑事错案看,几乎每起错案都有逼供、逼证现象。但是,虽然逼供、逼证事实不易查处,但反映在证据上,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证据也总会有矛盾的,作为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只要学会正确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之本领,还是能避免错判的。
三、证据的运用是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运用不当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针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容易出现错案的一些问题,就运用证据,尤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受舆论干扰而发生错案。有过审判经历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之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媒体报道的内容,一般不能完全吻合,于是就会有人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现实,法官更应依法下判,不能迎合群众舆论去把案件办错。只要做到认定的事实不错,适用法律得当,就问心无愧了。
2.防止办案不规范发生错案。实践中办案不规范的情形有: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某些特殊案件,询问证人本应避免他人知道,却不分场合询问;询问证人态度粗暴甚至训斥,用语不规范;质证走形式,质证环节薄弱;认证不规范。这些不规范的做法,极易造成错案。
3.防止对证据取舍不当发生错案。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若把正确的证据当成了假证、伪证予以排除,采用了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假证、伪证来定案,正所谓“龙眼识珠,凤眼识宝,牛眼识稻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靠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
(作者单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