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检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目前检察机关民行、公诉、控申、批捕等业务部门均已进行了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等一系列改革。但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则改革进展缓慢。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检察机关整体改革的步伐,同时也影响了渎职侵权侦查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
根据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应当从侦查权、侦查方式、侦查队伍管理的特殊性等三个方面来把握。
实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办案责任制一是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即符合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特殊性需要;二是有利于依法行使侦查权,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侦查权是一种司法弹劾权,直接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加上侦查工作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渎职侵权侦查改革既要赋予侦查人员相应的权力,更要强调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不能由个人决定,要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三是要有利于明确职责。根据侦查工作团队性强的特点,明确各级侦查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内部工作运作程序,防止职责不明,保障侦查工作有序进行;四是要有利于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管理。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队伍管理的特殊性,它要求侦查部门政令畅通,纪律严明,既要有民主,更要强调集中和下级服从上级,并对侦查队伍实行特殊管理。根据上述的特殊要求建立起来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责任制应该是既有领导决策人,又有办案组织指挥核心;既有办案单位,又有办案的主体。具体说来,这种办案责任制应该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以检察官办公室为办案单位,以侦查部门负责人为指挥核心,以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为办案的直接责任人,以侦查人员为办案的执行主体的分级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度。
实行渎职侵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以下优势:
(一)符合发挥渎职侵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整体优势的需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突出特点是在侦查部门设立主办检察官办公室,并将其作为基本办案单位,强调检察官的整体配合。从侦查部门内部来看,它不仅强调办案直接责任人的作用,还强调在办案中检察官的主体作用和部门负责人的核心作用。从上下级侦查部门来看,它明确了上下级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职责,强调上下一体,协调高效。这些规定,符合侦查工作指挥有力、协调高效、整体配合、分级负责的特点和规律。
(二)符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责权统一的需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仅明确了检察官的责任和享有的待遇,而且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并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的权力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决定侦查工作方向、结果的重要权力,如决定初查、立案、强制措施、案件处理和要案的部分侦查措施权等。另一类是为完成侦查任务所采取具体措施的执行权力,如询问、查询、勘验、检查、扣押、调取物证书证等。前者权力坚持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掌握、决定,后者权力赋予侦查部门负责人和主办检察官行使。这样规定,第一,有利于渎检部门检察官及时灵活采取措施,从而提高办案效率;第二,有利于克服侦查人员的依赖思想和检察长审批一般法律文书流于形式的做法,有利于检察长集中精力抓大事;第三,真正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符合规范侦查行为的需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侦查人员的权限、责任以及程序的运作和管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理顺了侦查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执行检察官之间以及上下级院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的责权关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侦查办案责任制,使侦查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四)符合检察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体现了高检院分类管理的要求,把专门从事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区别开来进行管理。其优点:第一,形成了一套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的检察官管理制度,有利于针对性的管理;第二,有利于提高和保证检察官队伍的素质,稳定侦查队伍;第三,有利于对检察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朝着侦查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胡东平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