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伪证的认定和处理

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忠实于事实真象的义务,故意隐瞒真象作伪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对伪证进行认定、预防和处理时要注意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伪证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伪证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真象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不构成刑事法意义上的伪证;(2)伪证的行为是特定行为,仅指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3)伪证的目的是出于故意而为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至于“他人”是否是该刑事诉讼过程中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则在所不问;(4)伪证的行为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即只能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在其他情况下或对其他人员作出的类似行为都不是伪证;(5)不能把伪证仅仅局限于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上,鉴定人违背事实真象作出虚假鉴定结论、记录人和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记录和虚假翻译的行为也是伪证。预防伪证时,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告知可能作伪证的人要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或鉴定结论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依法承担责任的后果;(2)要求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前或说明鉴定结论前,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3)原则上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说明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发问、询问和质证。对认定为伪证的行为和行为人,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作出相应处理:(1)对伪证的内容即虚假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意见、记录和翻译,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作为定案根据;(2)对伪证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行为人交公安机关处理。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的是,伪证罪案件属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不得对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伪证行为人直接审判或定罪量刑,而应交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赵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