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诉人的举证情节有时在庭审笔录中未记载,而公诉人又不能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最后导致法庭对相关证据未能认可。庭审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一审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是二审和再审时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笔者认为,庭审笔录也应当交公诉人审阅和签名确认。理由如下:
1.公诉人审阅和确认庭审笔录是刑事诉讼法学原理的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庭审笔录记载了各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理应由各方诉讼主体签名确认。公诉人作为控方的主要角色,当然应对审判活动进行确认。同时,根据控辩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作为控方的公诉人也应当有对庭审笔录的审阅、确认权。
2.公诉人审阅和确认庭审笔录是实现公诉目的的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指控犯罪。为实现这一目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庭审笔录只有客观、全面、准确地记载公诉人的言行,才能使合议庭作出正确的评判,从而实现指控犯罪的目的。
3.公诉人审阅和确认庭审笔录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完全照搬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超职权主义庭审方式下,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在这种庭审方式下公诉人是否审阅庭审笔录确实无关紧要。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逐步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公诉人审阅庭审笔录就显得极为重要。
4.公诉人审阅和确认庭审笔录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有权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落到实处,就需要充分的依据,而公诉人审阅的庭审笔录就是重要依据。
李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