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押人员检举行为如何体现从宽政策

□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体现出对检举内容的认定

□尽力保障从轻处理政策,特殊情况可从轻“预判”

□建立,健全线索登记、转移、回复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的犯罪分子应包括涉嫌犯罪正受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上诉人,以及已经判决生效正在服刑的罪犯。看守所是羁押各类在押人员的地方,因此也就成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线索相对集中的地方。从现有的执行情况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忽视在押人员此项权益的现象。笔者认为,对此应有足够重视。

■检举揭发兑现从宽政策难的主要原因

1.看守所少数管教干部对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管教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主观臆断,认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可能不实;或认为所检举揭发的线索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案值较小,情节较轻;或因为在押人员曾虚假检举过,对其再次的检举揭发误认为亦可能是假的,不予理睬;或者在押人员所检举的对象是管教干部的朋友、公安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于是不予记录或者不及时移转相关部门调查,有时甚至威胁在押人员不得报告其他干部。

2.办案部门对一些线索没有及时安排、组织人员查处,或者是调查证实后没有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回复看守所。有时,办案部门认为看守所转办的线索时间较长,或所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属于一般案件,价值不大,或所检举揭发的人员涉及重要人物,或者是所检举揭发的内容由于相关人员逃跑、证据难以固定等原因导致查证困难,不予及时查处,从而难以对在押人员兑现从轻政策。

3.办案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检举行为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如公诉部门在起诉书中不予认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或者法律文书中不能一分为二地认定相关情节,起不到应有的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积极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虽然在司法文书中列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检举立功行为,可以或应当从宽处理,但从现有的判决书的理由认定及量刑方式上看,却很难让人看出被告人检举揭发在量刑上对其有多大影响,有时虽然认定了立功情节,但却没有真正在量刑中体现,或者是人们很难从裁判文书中看出相关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4.线索查处、反馈不及时。主要体现在,对一部分在押人员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转出后有关部门查处必然有一个过程,有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如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关键证人一时下落不明,有关情况需要鉴定等,也有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承办人手头案件多,一时难以抽出时间查处等,造成在押人员所检举揭发的线索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查证属实,等反馈到办案部门,此时在押人员本身的案件已经判决生效;或者由于检举人罪行较轻,已经服刑期满,从而造成无法兑现从宽处理的政策。另有一种情况是,检举揭发者是罪行严重的在押人员,有的死刑犯为了保命而检举揭发了较为重要的线索,但由于所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造成检举线索一时难以定论,其本身的案件又不可能久拖不决,一旦死刑执行,其所检举揭发的线索即使得到查实,也无法挽回了,更谈不上从宽处理了。

■五项对策化解难题

其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押人员的此项合法权益。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行为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管教干部不能主观臆断不予理睬,或对在押人员横加指责、训诫。

其二,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办案部门对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安排、组织人员查处,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回复看守所,看守所对于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建议办案单位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检举人潜逃、关键证人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查证或者办案部门认为看守所转办的线索笼统难以查证的,办案部门也要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看守所,由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说明情况;对于在押人员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而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是道听途说经调查根本不存在的,视情节予以惩罚或教育。

其三,办案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在侦查、审查案件和补充证据时,严格依法办案,要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对检举内容的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实事求是,主动补充完善证据,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客观地认定相关情节,从而起到应有的鼓励检举揭发的积极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采用量刑建议的形式,由检察机关对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情节从宽处理的幅度提出建议,充分体现公诉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改进目前判决书、裁定书的理由认定及量刑、裁决方式,采取直接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说明被告人、上诉人、被减刑罪犯检举揭发内容的轻重,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具体化为数字,然后从总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使人一目了然,避免模糊不清或虽然认定了可从轻、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从轻处罚的情况的发生。

其四,从诸多环节上促进从轻处理政策的兑现。在押人员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转由有关部门查处后,应明确一个时间,可以根据所检举的线索的真实性、重要程度和查处难度规定为一至三个月;对于线索的查处必然有一个过程,但办案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防止久查不决现象;对于检举人检举揭发的线索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等,一时难以查证,可以采取宽限期限等方式,比如在押人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其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的重大犯罪一旦查证属实就可以改判轻刑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或判决死刑后暂不予执行。对于判刑后正在服刑的,其检举揭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予以减刑。对于自身罪行应判处较短刑期的罪犯,其检举揭发的线索经初查后认为具有一定的价值,虽然因证据上的原因一时难以认定,亦可采取“预判”的方式,在对被告人判决量刑时予以相应地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将来查证不实,再执行相应的刑罚,同时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处罚,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方式。

其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促进从轻处理政策的体现。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予以从宽处理的政策是根本,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移送、回复制度,确保线索不遗漏;二是明确对线索的查处时间,做到责任到人;三是对于在线索登记、移转、回复、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等环节不负责任,甚至有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书华林海徐小平

对在押人员检举行为如何体现从宽政策

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体现出对检举内容的认定

尽力保障从轻处理政策,特殊情况可从轻“预判”

建立,健全线索登记、转移、回复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的犯罪分子应包括涉嫌犯罪正受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上诉人,以及已经判决生效正在服刑的罪犯。看守所是羁押各类在押人员的地方,因此也就成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线索相对集中的地方。从现有的执行情况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忽视在押人员此项权益的现象。笔者认为,对此应有足够重视。

检举揭发兑现从宽政策难的主要原因

1.看守所少数管教干部对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管教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主观臆断,认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可能不实;或认为所检举揭发的线索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案值较小,情节较轻;或因为在押人员曾虚假检举过,对其再次的检举揭发误认为亦可能是假的,不予理睬;或者在押人员所检举的对象是管教干部的朋友、公安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于是不予记录或者不及时移转相关部门调查,有时甚至威胁在押人员不得报告其他干部。

2.办案部门对一些线索没有及时安排、组织人员查处,或者是调查证实后没有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回复看守所。有时,办案部门认为看守所转办的线索时间较长,或所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属于一般案件,价值不大,或所检举揭发的人员涉及重要人物,或者是所检举揭发的内容由于相关人员逃跑、证据难以固定等原因导致查证困难,不予及时查处,从而难以对在押人员兑现从轻政策。

3.办案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检举行为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如公诉部门在起诉书中不予认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或者法律文书中不能一分为二地认定相关情节,起不到应有的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积极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虽然在司法文书中列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检举立功行为,可以或应当从宽处理,但从现有的判决书的理由认定及量刑方式上看,却很难让人看出被告人检举揭发在量刑上对其有多大影响,有时虽然认定了立功情节,但却没有真正在量刑中体现,或者是人们很难从裁判文书中看出相关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4.线索查处、反馈不及时。主要体现在,对一部分在押人员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转出后有关部门查处必然有一个过程,有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如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关键证人一时下落不明,有关情况需要鉴定等,也有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承办人手头案件多,一时难以抽出时间查处等,造成在押人员所检举揭发的线索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查证属实,等反馈到办案部门,此时在押人员本身的案件已经判决生效;或者由于检举人罪行较轻,已经服刑期满,从而造成无法兑现从宽处理的政策。另有一种情况是,检举揭发者是罪行严重的在押人员,有的死刑犯为了保命而检举揭发了较为重要的线索,但由于所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造成检举线索一时难以定论,其本身的案件又不可能久拖不决,一旦死刑执行,其所检举揭发的线索即使得到查实,也无法挽回了,更谈不上从宽处理了。

五项对策化解难题

其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押人员的此项合法权益。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行为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管教干部不能主观臆断不予理睬,或对在押人员横加指责、训诫。

其二,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办案部门对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安排、组织人员查处,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回复看守所,看守所对于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建议办案单位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检举人潜逃、关键证人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查证或者办案部门认为看守所转办的线索笼统难以查证的,办案部门也要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看守所,由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说明情况;对于在押人员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而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是道听途说经调查根本不存在的,视情节予以惩罚或教育。

其三,办案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在侦查、审查案件和补充证据时,严格依法办案,要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对检举内容的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实事求是,主动补充完善证据,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客观地认定相关情节,从而起到应有的鼓励检举揭发的积极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采用量刑建议的形式,由检察机关对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情节从宽处理的幅度提出建议,充分体现公诉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改进目前判决书、裁定书的理由认定及量刑、裁决方式,采取直接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说明被告人、上诉人、被减刑罪犯检举揭发内容的轻重,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具体化为数字,然后从总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使人一目了然,避免模糊不清或虽然认定了可从轻、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从轻处罚的情况的发生。

其四,从诸多环节上促进从轻处理政策的兑现。在押人员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转由有关部门查处后,应明确一个时间,可以根据所检举的线索的真实性、重要程度和查处难度规定为一至三个月;对于线索的查处必然有一个过程,但办案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防止久查不决现象;对于检举人检举揭发的线索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等,一时难以查证,可以采取宽限期限等方式,比如在押人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其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的重大犯罪一旦查证属实就可以改判轻刑的,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或判决死刑后暂不予执行。对于判刑后正在服刑的,其检举揭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予以减刑。对于自身罪行应判处较短刑期的罪犯,其检举揭发的线索经初查后认为具有一定的价值,虽然因证据上的原因一时难以认定,亦可采取“预判”的方式,在对被告人判决量刑时予以相应地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将来查证不实,再执行相应的刑罚,同时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处罚,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方式。

其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促进从轻处理政策的体现。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予以从宽处理的政策是根本,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移送、回复制度,确保线索不遗漏;二是明确对线索的查处时间,做到责任到人;三是对于在线索登记、移转、回复、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等环节不负责任,甚至有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书华林海徐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