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设吸毒罪

毒品泛滥作为当今世界的重大公害之一,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人们的关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对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治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12种毒品犯罪,为遏制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然而我国刑法未对规定吸毒罪,笔者认为,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不利于贯彻全面禁毒的立法精神。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毒品犯罪活动,不仅表现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方面,而且吸毒人数逐年剧增,尤其是青少年的比例很高,吸毒也助长了艾滋病的传播,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带来极大威胁。因毒品依赖而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不少吸毒者为筹钱吸毒,而进行盗窃、诈骗、抢劫、贪污、杀人、卖淫等违法犯罪,严重地妨害了社会治安。吸毒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刑法有必要将吸毒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其次,不利于打击、预防吸毒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这说明吸毒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由于吸毒对其本人、家庭、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不容低估,仅仅用治安行政处罚的手段对吸毒行为加以调整,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吸毒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起到立法威慑、预防吸毒的刑罚功用,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不利于国际间的反毒品合作。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禁毒法规,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吸食毒品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如法国、日本、新加坡的法律均视吸毒为犯罪,根据新加坡的禁毒法令,吸毒最高可判处入狱10年及罚款12000美元。因而,从国际间反毒品合作的角度来看,增设吸食毒品罪是有利的。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可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增设吸毒罪。实践中,对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自己吸食的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吸食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对于成瘾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执行刑罚期间进行强制戒毒的治疗,对于经强制戒断后又吸食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当然,如果不是出于违法目的而用于止痛或治疗疾病的目的而吸食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