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审查处理程序
张水生
在相对不起诉中,当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否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对此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在检察环节作出的,不管是通过什么形式或在什么时间发现,本着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应予纠正。而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对案件所作出的终结性决定,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被不起诉人不服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应类似于在审判环节被告人对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的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样,被不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接受申诉的检察院也不得随意撤销原决定而作出提起公诉处理。如果必须依法提起公诉的,也应当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理由是:一是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不同,但通过申诉形式实现权益救济的权利是平等的。二是被不起诉人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其处于诉讼的弱势地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赋予其充分的申辩权,消除其顾虑,据实据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审查处理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应有基层审查、上级复查、程序监督、分类处理的案件审查机制,确保公正公平。
由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查,不起诉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被不起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果,被不起诉人不得再行申诉,体现两级审查终结原则。二是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查,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原决定,体现有错必纠原则。三是上级检察院复查被不起诉人不服下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将案件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重新审查或自行提审,审查结论申诉人可以提请复议。四是上级检察院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发现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指定下级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体现检察监督原则。五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自行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体现自身监督原则。
(作者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