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下的法律观评析
汤火箭
〔摘要〕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框架下有三种法律观:国家中心论认为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制定和宣示;社会中心论认为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国家—社会互动关系论认为法律包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制度、社会自发生成的法律制度和介于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过渡型法律制度。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下,无论哪种类型的法律观,均缺乏本体论上的价值关怀,无法摆脱实证主义的影响。
〔关键词〕国家;社会;法律;价值
近年来,在社会学、政治学及其他诸多学科领域,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越来越多地被研究者使用,将此分析框架引入法学研究,作为一个透视点认识法律,有助于全面系统地理解法律,提高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理性。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理论,受其影响,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大致形成三种观点。本文拟就此作简单评析。
一:国家中心论的法律观
国家中心论者认为,作为治理规则的法律同国家有着天然密切联系:法律不外乎是国家统治和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国家意志,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制定和宣示,并由国家暴力作为强制实施的后盾;在社会生活中,凡遵守法律均为合法,合法即合乎正义。
国家中心论者的法律观与西方早期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惊人地相似。早期分析法学家认为,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