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检举揭发同案犯而构成立功,被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较多,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对实施检举揭发行为的被告人与被检举揭发的被告人同案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需要纠正,建议作出如下规定:“对因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的案件,应当分案审理。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后,再对实施检举揭发行为的被告人开庭审理。”
首先,分案审判有利于保护检举揭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公民对犯罪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举报人、控告人予以保密。因实施犯罪行为被追诉的人员,在被追诉期间,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属于公民举报、控告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法应当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而将实施检举揭发行为的被告人与被检举揭发的被告人同堂审判,非常容易因举证、质证、辩论和宣判等诉讼活动将检举揭发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从而导致被检举揭发人员日后报复检举揭发的被告人,使检举揭发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有利于证据采信,判明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行分案审理,可以将被检举揭发人员的案件先行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判决结果作为检举揭发人员是否构成立功,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依据,对检举揭发人员检举的事实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对检举揭发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幅度的情节,有利于更加准确地对实施检举揭发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判处刑罚。
第三,有利于鼓励检举揭发同案犯。同案审理,容易给具有检举揭发愿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被告人因担心被检举揭发人员日后报复,或者碍于熟人情面等原因而不敢、不愿实施检举揭发行为,而分案审理有利于检举揭发人员权益的保护,可以打消其思想顾虑,大胆地进行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提供其他案件线索,帮助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张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