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欣周庆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社会分层与多元化背景下的犯罪控制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观点撷要
王利彬摄
我国的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以犯罪现象的社会控制为己任的犯罪学研究也步入一个新的阶段。7月12日至14日在吉林省辽源市,中国犯罪学学会迎来了迄今为止规模最为宏大的一次盛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的召开。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大会“发展、矛盾、对策??中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犯罪问题研究”主题,联系实际,综合运用实证、比较研究的方法,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
■关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犯罪控制问题
犯罪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失范现象,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背离。社会转型时期带来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变迁,在新旧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交替之际,如果人们无所适从,就会作出违反社会规范的称之为犯罪的行为。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和价值多元的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犯罪态势日趋严峻,犯罪的规模、结构、种类、危害后果、组织程度、犯罪主体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与会代表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社会阶层分化虽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此而引起的利益格局变化导致的利益冲突以及伴随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改变等问题都是从未有过的新情况。此时如不快速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整合机制,其负面作用就会显现,就会出现某些有利于犯罪增加的因素,孕育着社会问题的发生,从而成为催化犯罪的动力。此外,我国社会存在的两极分化,各种不公平现象,文化与价值观的冲突以及社会政策的失误都对犯罪态势造成影响,也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与会代表提出,和谐社会的大治安须确立和谐的理念,做到以静制静、以动制静、以静制动、以动制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以小的社会成本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建立和完善犯罪状况与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民间组织参与罪犯帮教和出狱人保护制度,以及一定范围的治安防范市场化运作机制。
此外,针对社会发展新阶段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与会专家还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防控犯罪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模式;强化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维持国家权力的平稳运作;建构平等的人际关系模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等等。
■关于农民工犯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二元体制面临根本的转型,这一转型时期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团体,即农民工阶层。广大的农民工队伍流入到城市,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户籍制度、子女上学、留守儿童安置等等,尤其是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更为严重。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我国农村共有5.31亿劳动年龄人口,其中农民工总量接近1.3181亿人,另据农业部估计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1亿人左右,这些人也将成为潜在的农民工补给源。而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占三分之一强。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当前犯罪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农民工犯罪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犯罪现象,它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现代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中引发的重要犯罪问题,事关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许多与会代表对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剖析:犯罪类型以侵财、暴力性犯罪为主;犯罪人员以男性青壮年居多;暴力、突发、流动性强;帮派、团伙作案明显。
有与会代表提出,通过对农民工群体生存的经济、工作、生活环境,农民工的被认同度及城市归属感等的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工的生存环境中存在诸多的犯罪诱发因素。因而,从人格责任论出发,对于尚未形成独立犯罪人格的农民工初犯,对其进行刑事归责时应予以减轻,即对于农民工初犯予以司法宽容。
与会代表还对第二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予以关注。第二代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滞留农村的“留守儿童”;一类是在城市出生或成长起来的“城中村儿童”。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变老、退出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又悄然出现在城市舞台上,他们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或上世纪80年代初,成长和受教育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基本上处于第一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也有人将他们称为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民工。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普查资料,2003年,上海市外来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别为:20岁以下占21.3%,20岁至29岁占32.8%,二者合计占54.1%。究其犯罪原因,与会代表认为,在“留城无望、回乡不甘”的社会心理环境下,一些第二代进城农民工便感到人生绝望,并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如果再遇上生存困境、外部诱惑、亚文化的驱动等等因素,就会导致其中一部分人最终走向犯罪。个人与其社会结构的解体是农民进城后出现高犯罪率的主要原因,但社会化机制缺损和社会参照群体的转换,是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率高于第一代农民工犯罪率的主要原因。预防与治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对策有:加快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引导与宣扬反对歧视的社会舆论;完善教育及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此外,还有部分与会代表关注到农民工犯罪的区域性特征,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针对北京市朝阳区、珠三角地区、成都地区、湘中地区的农民工犯罪态势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如何遏制该类犯罪的各种构想。
■关于刑事被害问题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传播,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各国人权保障发展的趋势。与会代表针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1.关于被害人地位。有与会代表认为,在犯罪学视野中,被害人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但在刑事法理论上并没有真正将其吸收到体系之中。而任何一个案件,从社会学视野看,都应将引起案件发生的诸多要素一并考虑,才能真正做到公正的定罪量刑。因此,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将被害人学纳入到刑法犯罪论、刑事责任和刑法论理论体系中,对准确定罪、正确归责、适当量刑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还有与会代表主张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落实被害人地位问题。
2.关于被害人救济。与会代表集中探讨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有与会代表认为,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法益侵害的被害人给予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被害人救济通常被纳入国家刑事政策的整体考虑中。而我国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及至刑事政策,至今没有确立这一制度,导致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还有与会代表认为,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财政保证;第二,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框架和模式的研究日渐清晰,为制度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国外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为国内部分地方积极有效的探索提供了实践参考。第四,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从观念到心理上都已为民众所接受。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经济条件、理论基础、实践准备、社会观念等各方面条件都已具备,通过立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3.关于被害人诉权的保护。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二是突出了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三是扩大了刑事被害人的自诉权;四是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五是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申诉途径。有与会代表认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被害人援助制度的完善,除了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外,还应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的监督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协助诉讼制度。
4.关于被害预防。犯罪预防可以有两个着眼点,一是着眼于犯罪人,从犯罪人的角度去预防犯罪;二是着眼于被害人,从被害人角度去预防犯罪。过去较多地注意从犯罪人方面寻求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对策,而忽略从被害性角度去探讨并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和策略。
被害人的注意义务指避免使他人陷入易负刑事责任之状态的义务,它由受害避免义务和受害避免能力两部分构成。有与会代表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入手,论述如何进行被害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还有与会代表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己的犯罪行为,并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被害人具有可谴责性的故意或过失,其具有可谴责性、因果性、程度性三个特征。被害人过错不仅仅影响量刑,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也均有影响。被害人过错的类型包括:违反重大道德的行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加害后果的行为;被害人承诺。
此外,针对当前新型毒品犯罪增多的特点,部分与会代表分析了新型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对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毒品走私犯罪证据特点和采集、毒品再犯、毒品侦查中的线人边缘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从加强宣传教育,严密娱乐场所管理以及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等方面,探讨了遏制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具体对策。